伴随着近日退市配套规则的正式发布,经过近两年磨合、整理的A股退市制度体系宣告基本构建完毕。中国股市退市制度的沦陷已成为资本市场一大弊病,近10年来只有1%的年均退市率,远远低于纽交所6%、纳斯达克8%以及英国AIM(二板市场)12%的水平,可以说那么这一次,我们会改变吗? “退市整理期”效应待扩展 本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六个退市配套规则(以下称“新规”),主要是对退市程序以及整个系统流程给予明确规定,其中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各个环节,看似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化循序渐进系统,其中最为媒体和业界称道的就是交易所对“退市整理期”的规定,特别是其对于累计停牌天数的限制以及禁止资产重组的规定,认为其对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意义非凡。然而,仔细阅读完新规后却发现“退市整理期”存在对打击市场一直存在的垃圾股爆炒行为近乎无效。 “这两条规则对打击垃圾股炒作意义非凡,累计停牌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意味着市场那些长期‘停而不退’的股票将失去藏身之地,而退市整理期的期间不得筹划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资产重组的规定,将‘借壳上市’消于无形”业内人士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时对记者表示。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条有杀伤力的规则只适用于‘退市整理期’股票,并不对ST和*ST的‘风险警示股’有任何影响,而‘退市整理期’在之前的制度中并不存在,这也意味着从这一点来看,其对垃圾股炒作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已经被交易所判死刑的公司的最后交易期”。或许我们可以考虑尝试将限定累计停牌日期以及禁止或者严格限定资产重组这些类似规则适用于炒作屡禁不止的ST或*ST身上。 防止交易所沦为另一块“寻租地” 与沪深交易所2012年7月7日分别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不同的是,对于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在有权利接受其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核的同时,多了第十九条“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将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的决定批准权,这也意味着监管层将重新上市的权利彻底下放到了交易所,无需再通过证监会重组委审核。 权利下放固然是好事,这在减少监管层沉重上市公司审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些许“行政干预”,让重新上市制度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但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看到针对交易所的监管制度的出台,权利下放、监管措施还未到位,这样一来投资者对交易所或沦陷为另一块上市“寻租地”的担忧并非毫无来由。 “无论上市公司首次IPO还是重新上市,在这个过程中付出的‘心血’,我们历来‘有目共睹’,这个过程最容易沦为各方的利益博弈场地,这从我们之前新股首发IPO的过程中就可见一斑,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最好实行交易所审核委员会的实名制以及向社会公开公布的透明化,这样才不至于让新的制度再次沦陷”,上述业内人士建议道。 上交所独立退市系统被称“多此一举” 虽然本次沪深两个交易所出台规则的理念和基本思路一致,但仔细研究其设置还是有所不同,其中除了一些小的细节上的差别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两者在摘牌后的对接系统中表现出的差异:上交所针对摘牌的企业特别设置了自己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而深交所则是退市后的企业直接和新三板市场、四板市场进行对接,这也意味着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摘牌后多了一种选择,而且上交所规定参与“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这也意味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仅能通过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卖出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 “上交所自己的退市系统我个人认为并没有必要,倒是觉得深交所的做法比较好,深交所在创业板、中小板之后就能够“放下身段”和新三板紧密连接起来,这突破了证监会自我循环的旧模式,形成了与多层次的股票对接市场,在打破交易所内部的垄断方面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在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和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上交所自己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显得似乎有些封闭。而且深交所这次能够完全将自己直接对接给新三板,也同时为以后新三板更便利的向中小板、创业板转板埋下了伏笔、创造了条件”。 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尚待完善 然而看起来尽善尽美的退市制度也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其中最令投资者关注的是其中并没有提出相对应的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试想:如果投资者购买的股票要退市了,假如是上市公司没有违规,投资者理应自买自负、及时止损,但若是由于上市公司违规或者其高管操作不当造成的退市,在目前的市场退市机制中并没有相对应的退市赔偿制度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对于这个问题在香港交易市场上是用重罚来解决的,其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港洪良国际这家公司由于自身存在欺诈行为造成退市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香港方面对其进行的罚款远高于其从市场上获得的融资额,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一位证券律师对记者表示。 而新浪微博认证为“郑名伟律师”的网友则建议设立过错赔偿制度,可以依据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对退市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作为补偿的要件。例如在制度设计中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只要退市,就推定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有过错,控股股东就要补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控股股东及管理层不想补偿,就要证明其在公司经营与管理中不存在过错,举证倒置将会极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在刘纪鹏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源头”上下手,“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股市入口上,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没有造假,若在上市之前就埋下造假上市、伪装发行种子的话,后期给投资者留下的后患无穷。 后期执行力决定其有效性 “截止目前新的退市制度系统基本搭建完毕,其从各个方面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但新的退市制度的最终有效性如何还要看后期管理层的执行力度。”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的东北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郭峰认为,“自古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缜密的制度也会被有利益诉求的公司和团体相处破解之策,这也是制度在搭建完毕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补的原因”。 “执行力”一度被投资者与监管层的决心连接在一起,但修订版的退市制度推出后闽灿坤B的遭遇,让投资者对其产生一些疑问。业界一直公认“闽灿坤B”将是第一个被退市新规“绳之以法”的公司,可以说就连其管理层都放弃了努力。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监管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运作下,闽灿坤B实施紧急停牌,并最终以缩股的方式逃避了退市。 也就是说整个退市新规的运行效果到底将怎样,一方面是由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另一方面又和监管层的决心以及执行力度、惩罚程度有关。并实践检验的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制定出更细更全面的规则来让绩差公司无制度漏洞可钻。 历史会不会重演,我们拭目以待,但结果会由我们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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