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投资者头寸(Commission of Trade)报告制度是由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 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是CFTC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最初制定投资者头寸(COT)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了解期货市场运行情况的途径,现在该制度已经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信息来源。 按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的有关法规,清算会员、期货经纪商(FCMs)、外国经纪商和总帐申报公司每天都要向CFTC提交其持仓状况的表格(FORM 40),申报市场数据和仓位信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交易所头寸限制和头寸责任的规则。因为按照CFTC规定,当天收盘后,如果交易者在某个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持仓量超过了CFTC的规定,那么他必须向CFTC报告所有期货以及期权合约的持仓情况。为了使CFTC报告的持仓量涵盖市场上总头寸的70%-90%,CFTC会时常调整其规定的持仓量报告水平。 头寸限制的类型 境外期货交易所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相应规则,用于管理市场参与者某一特定产品的现货月、单个月份和所有月份合计的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也适用于期权,利用相关的 Delta 来计算等同期货头寸,以便确定遵守交易所头寸限制规则。头寸限制有如下几种类型: 现货月限额:适用于某些产品,要求市场参与者的合计持仓在进入交割月时减少。现货月限额的有效日期因产品而异,具体细则可在相应交易所规则手册特定产品的章节中找到。 减仓限制:适用于某些产品,此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所允许持有的头寸在该产品最后 X 天的交易日内减少。例如:原油期货的持仓在最后三天交易日期间受此减仓限制。 单个月份限额:适用于现货月以外的任何合约月份头寸。 所有月份合计限额:适用于市场参与者持有的特定期货或期权所有到期月份合约的头寸总和。 大户申报程序 按照CFTC和交易所的规定达到或超过申报头寸的帐户称为特别帐户(亦称作“大户”报告帐户)。CFTC利用 Form102 提供的信息,识别每个要求有持仓限制的新账户,作为其大户申报系统的基础。一旦某个账户达到了应报告的水平,CFTC直接联系交易者,要求他填一份更为详尽的报告,即CFTC Form 40。 当一个帐户的头寸在一个工作日内达到申报水平时,清算成员、总帐申报公司和外国经纪商负责将102 表格提交给交易所。申报单位必须申报有关产品的所有头寸,包括所有合约月份和合约单位的仓位。 CFTC 规则第17章规定了所有权或头寸控制权如何决定这些头寸的汇总方式。同一个市场参与者拥有或控制的在多个清算公司开立的帐户会被汇总。 市场参与者可以申请独立控制的头寸不进行汇总,但必须能够证明符合规则559.E 的要求,并向市场监管部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交申请。 头寸限制豁免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可批准的豁免有三种 : 第一种是真实套保头寸(“规则 559.A.”),允许市场参与者获得头寸限制豁免,条件是头寸为 CFTC 规则 1.3(z)(1) 定义下的真实套保持仓。 第二种是风险管理头寸(“规则559.B.”),允许市场参与者获得头寸限制豁免,条件是能够证明头寸为风险管理目的而持有。 第三种是套利和价差套利头寸(“规则 559.C.”),进一步使市场参与者为套利和某些价差套利头寸而获得头寸限制豁免。 境外期货业务总部 洪婧 传承永安文化 致力国际市场 敬请关注CME集团与永安期货境外期货培训内容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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