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细则。《规定》明确,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若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则不受此限制。《规定》未对外资直接参股境内期货公司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大门在暂停4年之后正式开启。在不久前闭幕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早在2007年11月,发改委与商务部就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不再作明确限制。但有信息显示,2008年监管层暂停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审批工作。 《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但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规定》明确,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仅有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3家外资期货公司,另有一些国际投行已在国内物色期货壳资源。有券商分析师表示,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细则的明确可能会加大一些期货公司的并购预期。 责任编辑:伍宝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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