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人士预计,在证监会《规定》实施之后,中金公司有可能是最快从建银投资收回财富期货股权的公司 ] 2007年,中金公司通过竞拍得到财富期货的股权,不得不由自己当时的大股东建银投资去全资持有;2007年,上海物贸(6.48,0.00,0.00%)(600822.SH)因持有占总股本26%的B股股份,收购永大期货的方案被证监会叫停;2009年,高盛高华持有上海东亚期货被证监会批准后却无疾而终;数年来,瑞银证券希望收购期货公司的计划一直不得进展。 这一系列案例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在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虽然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但在仅批准了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三家期货公司引入外资后便被叫停。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和期货六大金融行业中,期货业是最后一个不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 在4年半之后,这一局面终于有所改变。5月14日晚间,证监会网站挂出了《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重新打开了外资直接以及间接参股国内期货公司的大门。 上述四家,甚至更多的合资券商及合资上市公司的中国期货梦也终于有了梦圆的可能。 外资进军期货门开 《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但是,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权益的可以豁免,不受5%比例的限制。 其中,参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为中方投资者,参股的证券公司需要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这一《规定》变更的背景是前不久结束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当时中方曾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该《规定》是作为承诺的配套文件出台。 “低于5%的比例对期货公司而言很难有实际的影响,其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仅是一种中国放开国内期货业的一种表态,经过几年发展后或许会达到49%这个上限。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豁免条款则对期货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中证期货首席分析师景川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人士则指出,相较5%这一宽泛的标准,豁免条款几乎是为合资券商和合资上市公司量身定制,目前期货业曾出现的上述案例的收购方都可享受这一条款。 财富期货股权或最快变更 其中有可能最早变更股权的或是财富期货。2007年,中金公司收购财富期货时曾因股东方中有外资机构而受阻,在与证监会沟通之后,最终财富证券的唯一股东变成了当时中金的股东、有国资背景的建银投资。但财富期货的办公地点由中金提供,董事长等也由中金公司派出,实际上仍是中金公司控制。 2009年,汇金和建银对控股的券商股权进行整合,中金公司的大股东由建银投资变为中央汇金公司,财富期货从股权上离中金公司更远了一步。 业内人士预计,在证监会《规定》实施之后,中金公司有可能是最快从建银投资收回财富期货股权的公司。不过,由于建银投资系国资背景,股权转让或需通过股权交易所来完成,这样可能拉长交易时间。 高盛高华是否能收回东亚期货的股权,则需要看高盛高华与东亚期货现股东谈判的结果。东亚期货网站上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和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6%,另外两家重庆的公司分别持有1%左右的股权。 外资进入之后 除了上述几家合资券商之外,其余有外资背景的券商,以及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存在收购期货公司的冲动,业内人士预计,期货公司“壳资源”需求将大大增加。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共有12家合资券商,外资参股的上市公司数量则无法计算。 “从目前合资券商在国内的发展来看,他们在投行、经纪等业务中或多或少都遭遇了本土化难题,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一位证券业人士指出,但他们在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领域的经验、人才储备等优势则十分突出,外资具有收购期货公司、发展自己优势业务的动能。而从未来的发展来看,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或是券商竞争的一个新高地。 对国内的期货市场而言,外资的进入也将引起市场的新变化。 景川指出,股指期货市场已日渐成熟,国债期货、利率期货,以及期权等金融属性的衍生品推出也呼声渐高,但国内的期货公司发现,他们在这些领域缺乏人才储备。“我们目前的做法通常是去境外招聘人才。”但一旦具有人才储备的外资参股期货公司之后,他们的先进经验或可为市场借鉴,成为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 Tips小贴士 《规定》要点 一、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1)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 (2)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三、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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