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解释》),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颁布的首部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内幕交易解释》列出三个标准。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卖出的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内幕交易案查处难度大。2008年年初至2011年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二是专业性强。三是查处难度大。鉴于此,“两高”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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