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下发至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传达出监管层有意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指交易“松绑”的信息。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时点及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任何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该账户权益类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账户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规模上限”,且“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防范强制性平仓风险”。 这意味着,险资不仅可以对持有股票进行100%对冲的卖空保值交易,而且可以进行套利交易,甚至纯投机性多头交易。假设期指交易所需保证金比例为20%,及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规模上限为100%,则投机性多头占用的资金最高可达该账户的20%,不过还得满足备用现金或短期国债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风险控制要求。 而前年4月和去年5月、6月,证监会、银监会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按这些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一般仅限套保交易,且自营权益类证券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关键还在于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要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这极大地限制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期指交易的积极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要求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类似,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要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且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而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则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虽仅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但同时对其日内成交量也进行了限制,即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也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而且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时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被限定在具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且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的范围内。 上述《征求意见稿》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期货公司则仅要求为中金所会员,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等。 事实上,今年股指期货上市两周年之际(截至4月16日),中金所股指期货客户近10万,但法人账户仅1868个,其中51家证券公司、15家基金公司和部分信托公司开立了225个特殊法人账户,QFII、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特殊单位客户开户则均为空白。而法人交易量占市场的5%,持仓量占市场的35%。且虽然股指期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理性、规范、成熟,交易秩序良好,成交持仓比也在逐渐接近海外成熟市场水平,但截至昨日5:1的成交持仓比,相比国外成熟市场一般倒置的成交持仓比例关系,仍不免尴尬。 国内股指期货上市两周年,但机构开户比例仍仅有2%,这或许是创新之风劲吹时各级监管层决心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指交易“松绑”的一大原因。 今年2月初,中金所在梳理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后,对初期的一些审批要求和流程进行了适当简化,且引入套利交易制度,即可视为“松绑”信号的首次释放。 而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期的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及正酝酿修订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则表明“松绑”正成为潮流。 有意思的是,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上周五(15日)的媒体通气会上还透露,正在修订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拟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而且,证监会还在研究放行QFII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交易。
责任编辑: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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