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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2亿元中国黄金第一案终审交易全被撤销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2-06-28 09:52:18 来源:济南日报
利用银行“纸黄金”交易漏洞,年轻的投资者张某(化名)通过银行交易系统126次电话买卖,在短短10天内,让2万余元原始本金迅速获利2100余万元。今天获悉,经济南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一审、终审判决,这126笔交易被撤销。

2006年6月29日到7月8日,张某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获利2100多万元。随后,账面上的巨资很快被开户银行以利用交易系统漏洞“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官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1元/克等低价,不断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时可以成交,张某在这一价格节点大量进行买入交易,再以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差价,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

近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2010年9月济南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

这是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

短短10天内,以2万余元原始本金起家,年轻的投资者张某(化名)通过银行交易系统126次电话买卖“纸黄金”,获利高达2100余万元。然而,账面巨资还未来得及变现,就很快被开户银行以利用交易系统漏洞“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张某也被银行告上法庭。

是合理投资?还是不当得利?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挑战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审理难度极大。记者第一时间从济南中院采访获知,这一与“许霆案”相提并论的“中国黄金第一案”近日终审落幕。

“造富”经过在银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下单几天后,发现委托成功

反复操作后发现,报价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买入65笔、卖出61笔,“低买高卖”获利2100余万元

案件细节
不断提价试探摸清银行“底细”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做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工商银行该交易系统在当时存在漏洞,其人为设定是即时报价上下浮动20%,只要不超过20%系统就会予以确认,其实在20%之内也有非法交易,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这些交易其实并非银行本意。”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调查审理的深入,越来越清晰。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张某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钱,通过不断提价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这一个节点,大量进行交易。

在找到系统漏洞后,张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是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某是故意为之。”在法官看来,这些正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案 发
银行漏洞造就10天暴富“神话”
意外发现银行漏洞
低价下单竟能成交

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

当时金价为160元/克左右,张某输入了145元/克买入参考价。几天后,他发现委托成功了。此后,张某开始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通过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卖出61笔,10天内获利2100余万元。

银行认定“恶意操作”
获利款项被全部划走

发现这一情况后,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的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交易合法有效。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涉案总额3.2亿元
巨额交易引发诉讼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这起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褚飞也怵了头。

通过调查,褚飞了解到涉案总金额达3.2亿元之多的黄金交易,其实并不是实际黄金的交易,而是通过“纸黄金”的交易方式实现的。“纸黄金”交易和贵重金属对应,是纸面上的,不是真正的交易,没有资金往来,一切都是记账式的。买卖的时候,不化验金属的含金量,不运输,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谜 团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纸黄金”业务合法吗?
无法律规定无交易规则

银行“纸黄金”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步步惊心。”回忆起办案经过,褚飞至今感慨良多。

首先要确定的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这项“纸黄金”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银行竟然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法官发现其对于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自己都不知道该拿出什么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甚至包括败诉和赔偿的责任。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上面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纸黄金’业务得到了批准。”为此,他多次前往北京,去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有效证据,最终确定了该项业务的合法性。

银行身份如何认定
中介平台还是交易主体?

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法官介绍。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而济南泺源工行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法官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纸黄金’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法官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获利行为如何定性
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可否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既不能让银行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被扣划。审判中,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被告张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比当时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至22元。

而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提醒,“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违反了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判 决
126笔交易被全部撤销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商银行泺源支行关于撤销张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析案:

《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因交易系统出现明显的程序故障,导致交易结果极度异常时,客户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得利用系统的故障恶意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本案当事人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我国的司法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当事人拒绝返还,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异常交易予以撤销,以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本案是因‘纸黄金’交易引发纠纷的全国第一案,也是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本案可以树立公民不能利用别人的过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念,从而为社会倡导一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风气。”法官认为。

名词解释
纸黄金

“纸黄金”是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黄金,个人通过把握国际金价走势低吸高抛,赚取黄金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金提取和交割。

法官观点
被告行为属投机未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很大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该案在社会上也引发轰动,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一个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呢,银行也会负责吗?”

针对上述观点,褚飞评价道:“张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在短短十天内,频繁交易达126次,致使其账户内余额由几万元骤增至2000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常交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银行有权将张某不当所得划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比,褚飞认为,“两个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银行出现的漏洞,不当获利。但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心存侥幸,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链接

深圳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在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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