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期货公司单一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引发了行业内的不正常现象。从手续费大战、人才挖角,到代客理财、再到违规交易,种种乱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期货公司盈利模式的尴尬和无奈。如今这一局面将面临改观,期货新产品相继推出,资管业务放行, 期货公司将步入加速发展阶段,迎来以传统经纪业务管理模式为基础,新的自管业务模式为主的全新局面。 乱象之一:手续费恶性竞争 单一盈利模式折射行业同质化的残酷竞争 期货公司一次又次地陷入了手续费大战的怪圈,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期货行业靠单一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尴尬和无奈。 目前期货机构盈利途径依靠单一手续费收入。据了解,目前多数期货机构营业收入中90%以上是靠手续费,而手续费竞争不仅在小期货公司间存在,很多大型期货公司也存在压低手续费招揽客户现象。期货公司大小之分只是看其净资本,而不完全指公司核心竞争力,由于中小型期货公司在取得创新业务资质方面难以达标,从而导致行业同质化现象。那些净资本高的期货公司通过压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而由于有些小期货公司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更是热衷于大打价格战。不过,小的期货公司对于手续费竞争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无论是大型期货公司还是中小型期货公司,手续费的恶战都不会给双方带来好的结果。面对行业同质化的竞争局面,期货公司未来发展路径必须改革,不过,鉴于期货业单一经纪模式,短期手续费恶战或很难扭转。 据《证券日报》记者调查了解,目前,期货行业手续费竞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从最初的低手续费标准发展到零手续费收取,再从零手续费收取过度到手续费返佣局面,甚至发展到期货公司把保证金利息返还给客户,以及期货公司推出的手续费“套餐制度”,这一无序竞争似乎让行业发展进入“残酷”时代,同质化竞争严峻局面短期难有缓和。 据悉,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大都按照客户资金量及成交量来划定,且不同品种所收手续费标准不同。通常期货公司都会设立一个手续费收取最低标准,而公司资金量的划分大致都是以50万元为基础,在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2000万元及高于2000万元的等级上,收取客户不同标准手续费,此外,也有50万元以下的划分标准。不过,一些期货机构面对资金量较大的客户,一些费用收取最低标准形同虚设。 某期货公司资深人士表示,从期货公司目前运行情况来看,中小型期货机构都是处于死扛状态,也可以说是进入“拼爹时代”,一些期货公司在手续费方面几乎已无任何利润,尤其是在面对客户资金量大的情况之下,期货公司更是绞尽脑汁挽留客户,为的只是提高保证金数量,让公司招牌立的时间更久而已。 现阶段,中国期货市场处在发展和创新的关键时期,有业内人士概括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品种创新有序推进;二是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三是期货市场的服务功能进一步体现;四是循序渐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未来期货公司竞争体现在哪些方面?中证期货副总经理席立表示,未来期货公司发展更多的是“拼服务”。近几年,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客户结构明显有了很大变化。首先,从散户向机构户转变,过去无论是公司人员还是投资者都是以个人为主,而现在公司多是以团队去开发业务,以品牌效应吸引投资者。过去体现是个人能力,现在是公司影响,我们称之为散户机构化。其次,客户需求内容增多,机构户不仅是需求期货理论及业务内容,更多是产品化需求。例如,机构对于债券的了解,证券公司对于避险产品的需求,机构通过期货公司给银行贷款信誉等。期货公司要给予的是一揽子金融服务,更多是公司专业深度的表现。最后,手续费对于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影响有限,机构客户对于期货公司的综合服务较肯定,给客户提供增值保值的服务,客户对于手续费高低已经持无所谓态度。 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此前表示,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进一步体现深得监管层的肯定。国民经济的许多实体企业更多地利用期货市场来管理风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已介入市场对冲投资组合风险,其中法人客户持仓占市场总持仓的比例已达50%。 乱象之二:互挖墙脚升级 从挖客户经理到盯上其他公司客户保证金 期货业“挖墙脚”现象已屡见不鲜,且在不断升级中出现了个别期货公司以带来客户保证金的数量许诺给予经理职位。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挖角”新动向,盯上其他公司客户保证金,也许能赢得一时,但注定赢不了未来。 《证券日报》记者此前获悉,期货公司之间人才“挖角”有所升级,市场传出有期货公司许以经理职位“挖角”,前提条件是需要带来一定数量客户保证金。不过,知情人士透露,跳槽者初衷是对实现自身价值的迫切渴望,并不完全是基于待遇的提高而转投其他公司。主要基于三点原因:第一,借助宽广平台能够更好地体现自身综合能力。第二,能有更大发展空间和自由。第三,对于公司的归属感更强烈。 多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从业者的跳槽更多地折射出期货业对于人才的渴望与需求,期货公司应当注重优秀人才的培养,而不是公司之间盲目的“挖墙脚”。 期货行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从业者由最初普通从业人员发展到对于自我价值追求的升华,表明行业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且随着从业者年龄增长,对于发展有了新的追求和渴望,这也表明从业者对于行业前景持乐观态度。 从某种角度来说,期货公司“挖墙脚”更多的是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发展,能够成为被发掘的对象,说明具有发掘的潜力,这也是公司对于从业者能力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完全正确之举。某业内人士表示,从跳槽者给予新公司带来保证金方面来看,公司的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应该让客户信任公司,而不是盲目追随于业务经理,公司只有培养优秀人才,提升服务能力,才能培养出优质的客户,从而提升公司发展空间。 此外,期货公司应当着力打造个性化竞争力。从业人员追求自身价值的同时,折射出公司的盲目招聘,在奉行“外来和尚会念经”的风气下,不注重内部人员的培养,盲目招揽外来人才,也不能够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优势,公司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其实,一些公司本身就具有某些方面的人才优势,外来人员也有一定的独到之处,但如果盲目招聘,无形中打击原有人才对于公司的忠诚度。员工对企业没有忠诚度,企业对于员工没有安全感,这才是公司最可怕的地方。 本报记者翻阅期货业“老黄历”后发现,中国国际期货人才流失较为引人注目。中期号称是期货业文化的发祥地,曾创立过中期学院,堪称期货业的“黄埔军校”,期间培养期货人才不计其数,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年的人才队伍已基本瓦解。“如果能够保持到现在,恐怕业内任何一家期货公司也不能与之抗衡。”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未来期货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将成为“香饽饽”。中高层管理者对于公司的内部结构、业务团队建设,及公司发展方向都有一定前瞻性指引,这是期货公司所共同渴望的。从期货公司“挖墙脚”来看,有能力的优秀人才待遇得到提升,自身价值得到实 现,这也无可厚非,这些人才成为期货公司的“顶梁柱”也是一件好事。现阶段,跳槽者看重平台是否足够宽广,自身价值是否能够体现,折射出从业者结构有了成熟的表现,但同时,也折射出行业对于人才的渴望较为迫切。 另外,随着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相继涉足股指期货后,期货从业人员(多数为分析师)跳槽的也越来越多。为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各机构都开出了较高的加码,甚至委托猎头公司代为寻觅期货研发人才,其中券商表现最为明显。不过,也有另外一种现象,一些期货业务人员跳槽到现货企业。据了解,跳槽到金融机构的期货人员多受工资待遇方面诱惑,期货公司员工薪酬较低,自身能力得不到体现,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出的年薪一般在20万-30万元之间,优秀的人才则在50万以上,这是导致期货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薪酬较低、公司不够重视人才的培养是导致期货业人才流失的两大因素。 乱象之三:居间人代客理财 居间人为客户代为理财,实则谋一己私利 期货公司居间人代客理财并不是行业新鲜事,但却是监管条例的“灰色地带”。期货公司为了扩容业务,通过居间人拉客户,拓展业务量,但一些居间人在利益驱使下,与客户确立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这些看似很公平的协议,却暗藏不公正因素。 初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本身对于市场不够全面了解,对市场风险更是有所恐惧,居间人通过客户这一心理特点,提出代为交易,实则用客户资金为自己谋私利。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期货居间人的数量远超过期货公司员工数量,而期货市场中大部分客户是由居间人开发。据调查,国内期货市场中的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而这些客户交易量占期货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由于期货市场竞争激烈,期货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居间人返佣比例也日渐提高,造成许多期货公司敢怒而不敢言,生怕得罪居间人而断了客户来源。 实际上,多数期货居间人不仅在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代理交易行为。居间人代客理财现象较为普遍,已成为业内共识,但这种行为造成许多“不欢而散”结果。虽然法律责任规定居间人有向当事人如实报告市场风险、交易过程等信息,若代为交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往往在损害委托人利益后,未能够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去年6月份,七旬老人赵某投诉浙江系某期货公司营业部,控诉其机构居间人向客户代为交易、做出盈利保证。赵某资金在大幅缩水后,向相关监管层递交投诉信,并要求该居间人赔偿相应损失,最终这件事情不了了之。此种现象给予市场三点警示:一是投资者教育问题不够全面,二是客户在开户环节没有认真阅读风险提示,三是公司在开发客户时未能够认真对待。 大多数期货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很大程度依赖居间人,只有极少数公司采取完全依靠公司员工进行市场开发的方式。但居间人在为期货公司发展客户时存在不少问题,隐瞒身份、误导客户,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最后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 随着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越来越成熟,公司也认识到居间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一些地区或机构已逐渐放弃居间人。据了解,去年7月份,湖南证监局已向该辖区期货经营机构下发文件,从2011年7月20日起当地期货经营机构将不能发展新居间人,2012年7月20日起,当地所有居间人将不得开展居间业务。湖南辖区成为全国首个取消期货居间业务的辖区。 文件要求当地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新的居间业务,不得违规将现有居间人及业务进行转移,变相开展居间业务,对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湖南辖区率先取消期货居间业务,一些业内人士怀有疑虑,虽然此前国内证券市场已经取消了居间业务,但当时证券市场已经相对成熟,而目前期货市场在公众认知程度、公司实力和市场开发力量上都远不能及。 另有业内人士则表示,期货市场取消居间人不仅体现市场运行日趋成熟,更多的体现出期货市场监管机制得当,市场投资者也较为理性,已完全摆脱依靠居间人来代客理财的阶段。一些市场人员反映,某些现货产业对于期货的了解远远超过公司的想象,现货企业所设计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甚至要好过期货公司所提供的。 乱象之四:从业人员违规炒期货 清查发现,约3000名从业者曾开立实名账户交易 如果说期货业的“挖墙脚”、手续费竞争和居间人代客理财处于监管条例的“灰色地带”,那么期货从业者参与交易可谓触碰监管禁区。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对全 行业进行了账户清查工作,约3000名从业者被发现曾开立实名账户,占其期货业全部从业人员一成左右,并对其中部分违规者做出暂停从业资格,甚至禁止从业资格的处罚。 据了解,4月始中期协陆续举行听证会议,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在讨论后对从业人员做出处罚,不过,目前具体惩戒措施尚未出台。相关人士表示,从业者以实名参与期货交易,无视行业行规,损坏行业形象,对于检查有问题人员将按律惩戒。另外,中期协也将加大对行业的诚信建设工作,加强自律约束。 此前,《证券日报》记者曾刊登过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文章,H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代客理财行为。这位陈经理自2011年8月份左右开始为代客理财,前后持续两个月左右,约10月份,客户资金已所剩无几,而后,此人离开该期货公司。当事人表示,她与陈经理是朋友关系,一次无意间听其说起,期货挣钱较快,且很少资金量即可进入期货市场交易。当事人对于期货知之甚少,又想借此以小成本多挣钱,于是委托陈经理代为交易,在交易之前未约定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等细节。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账户资金已所剩无几,而代为交易的陈经理也杳无音讯。 业内人士表示,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本身已触犯监管条例,而代客理财更是“罪加一等”,虽然,目前期货行业监管条例较为规范,但无法从根本上约束从业者不被利益所诱惑,从而以身试法。 我国期货交易实施一户一码制度,即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编码,投资者无论在几家期货公司开户,只要开户资料是同一身份证或同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那么该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拥有一个交易编码,客户编码专码专用,不得借用。而从业者通过自己身份证开户交易,在开户之初就不会被通过,而能够参与到市场交易,排除在从业之前开户特例外,只能说明期货公司在开户环节存在漏洞。 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意味着“诚信”正式纳入了监督管理范畴。实际上,中期协一直在积极推进期货行业的诚信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协会批评警示实施程序,强化期货公司合规守法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2012年7月31日,期货业协会发布了《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诚信评价体系旨在通过对期货公司在行业发展、员工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反映期货公司的诚信履责状况。诚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合规竞争、客户服务、社会责任、信息报送、纪律惩戒等内容。 乱象之五:投资者恶性交易 为赚取超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 近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了一份《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告》,其中共有9位客户受到了来自交易所的通报批评。这些案件皆属于客户之间对敲交易,这种违规行为浮出水面,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通报显示,2012年二季度,上期所共处理违规案件6起,涉及9位客户。其中自然人客户之间对敲交易4起,法人客户与自然人客户之间对敲交易2起。上期所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9位客户给予了通报批评,并暂停开仓交易1-6个月不等的自律处罚。此外,对于通过对敲交易违规转移资金案件,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要求其返还违规转移资金。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以何种主体身份实施的对敲交易都是严格禁止的,应受到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处罚。轻者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重者给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对敲交易会影响期货价格走势,一般采取违背期货交易低买高卖规律的交易行为,从而打破正常期货市场发现价格作用,并且也会给对现货商套期保值和投机者交易都造 成负面影响。作为投资者应严格遵守期货相关法规和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且不可越雷池半步,跌进犯罪的泥潭。 而在此前,上期所亦曾透露,加大了对于疑似违规交易行为的排查力度。相对去年四季度受到暂停开仓交易或其他处罚客户数量对比来看,2012年二季度明显减少。 据悉,2011年四季度 ,上期所共处理违规案件16起对敲交易,涉及20家期货公司会员的33个客户。除上期所外,其他商品期货交易所对异类交易、违规交易的监管也日渐加强。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去年共处理异常 交易119起,处罚违规交易14起。大连商品交易所在春节前也披露了一起期货市场对敲交易犯罪案件,并表示将加强交易监控,警示投资者要做好自我保护。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从对比数量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对违规交易的监管程度日渐加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过要从根源上杜绝这种违规交易行为发生,投资者还应该从自身去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管理。另外监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类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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