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奇的冷淡,却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12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书面材料,然而一周时间过去,依然无人踏入证监会大门。 已经失去IPO盈利来源、自营业务也节节亏损的券商们,面对好不容易盼来的融资融券新业务,在此前不断欢呼叫好之后,为何临阵怯场了呢? 申报日期失去意义 根据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券公司自当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新业务的材料。 在A股市场今年以来已下跌超过70%、IPO停发两个多月的熊市背景下,不少券商勒紧裤袋艰难度日,此时能开辟一处新业务、新财源,当令人振奋。由此引发不少市场人士预测,递交申请开始后券商应会踊跃奔赴证监会。 然而让人奇怪的是,一周时间已去,尚无一家券商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原因并不复杂,券商们都在等待证监会出台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但截至目前,暂行规定发了,操作细则却没了下文。 而就在12月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要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这个看似积极的表述,是否隐含着言下之意:相关准备其实仍未做好。 如果真是这样,急急忙忙推出12月1日可递交申请,又有何实际意义?是不是证监会领导们,面对A股反弹乏力,再次匆忙开出一张空头支票? 自主创新名存实亡 照目前的情况推测,融资融券试点将不太可能在年内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而据我们了解,一些有望向首批试点资格冲刺的券商,很早就根据自身特点和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理解,制定出各具特色的试点方案,他们一直苦等证监会发布起跑令。 但面对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新利润诱惑,及同时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和监管不确定性,在操作细则未出台之前,愣是没有一家券商敢贸然行动。 为什么证监会出台了一个《规定》不够,还一定要有细则?细则要细到什么程度才能操作?如果没有细则,是不是率先做了就要面临很大风险?中国有句古话,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应该得到鼓励。但在显规则、潜规则均异常复杂的中国证券市场,这句话的潜台词常常就演变成了"枪打出头鸟"。创新、尝试的理念,即使在口头上仍然鼓励,但在行动中却越来越难以倡导。 这种口惠而实不至的情况,造成一个必然结果是,市场自身的创新冲动逐步消散。为数不多的创新来源,往往取决于管理层的决心和部署。 这不是有30年改革经验的美好现实,而是监管不当、规范不清的证券市场,在改革创新上的严重倒退。融资融券事小,改革创新事大,其中利害,证监会应深思。 在我们看来,想让A股市场重新焕发生机,除了市场信心和资金供应等常态因素及必要的系统风险控制,证监会恐怕还要更有作为,当务之急就是要鼓励并保护大家敢于尝鲜的勇气,让市场本身焕发生机与活力。 一些券商已做好准备,却不敢直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无非是怕在细则出炉前先操作,而被证监会秋后算账。 类似情况此前曾出现过,券商们不得不听话些。这也就造成了当下各家券商面面相觑,眼睁睁看着新业务不敢下手。其实,这样的担忧大可不必,证监会要尽快消除券商们的恐惧。 在中国做事曾有个思维定式:法律不允许干了再说。然而改革开放的悖论,恰是审时度势,先干起来再说,从小岗村到深圳港,从红庙子到陆家嘴(600663),莫不是大胆地试,边干边请示,越干越合法的过程。 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治的真正精神不是要管死大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自由,"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可为之事"已渐成共识。 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理解,证监会在指明融资融券的方向可为时,大家就可以开始尝试着操作了。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应当允许看,但更要大胆地试。 证券监管需要宽容 更进一步看,越细致的操作细则,有时反而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比如关于准入门槛,按目前市场的理解,券商净资本要达到一定数量级(大约50亿元),才可能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牌照。 这一门槛的设定,固然有监管部门对券商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但这硬生生地将更需要通过业务创新获得壮大的中小型券商彻底封杀在外了。如今的无券商上报、无旁人喝彩,及普遍的等待观望心态,是非常被动的,这对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都不是什么好事。 我们可以责怪中国传统的服从惯性仍然太强,主动性不够,非要等强权者发话才能去做。 但是我们更看重第二个缘由,证监会所表达出来的管理层宽容度,与这个行业本身所需的开放度和创新勇气相差不止一点点。 若证监会主席或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只要不是市场禁止的行为和业务,大家就可以尝试操作,这将是对市场和券商最直接的鼓励。 证监会若对来自市场层面的合理创新予以更好的保护,也是对A股投资者最重要的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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