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起,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将实施新制定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套保办法”)。交易所将对套期保值实行资格认定和额度管理制度,以便利现货企业套保交易开展、降低企业套保成本。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有套保制度相比,此次新套保办法新增了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延长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的有效期,同时调整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的申请截止日期和建仓要求,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多家会员处共同使用,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套期保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新套保办法实施后,套期保值客户获得的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其开户会员处共同使用。同时规定套期保值交易资格通过客户身份类型来认定,即与上市品种现货经营相关的生产商、加工商、终端使用商以及贸易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该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客户;在未获批套期保值增加额度时,套期保值客户持仓限额与投机客户一致,如果套期保值客户需要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这简化了产业客户的申请程序。交易所现行风险处置流程中的强行平仓、强行减仓都涉及投机、套期保值的平仓顺序和参与范围,对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后,有利于准确定位客户持仓性质和意图,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 与此同时,新套保办法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截止时间由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九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开始时间相应由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延后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按新套保办法,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 此外,为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套期保值的使用需求,新套保办法相应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建仓时间的要求,并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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