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012年10月23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含股指期货交易),至此13项目保险资金投资创新管理办法已发布10项目。期货市场继券商、信托、基金之后,又一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无疑对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又是里程碑式的意义! 针对这两部文件,谈谈个人看法。不足之处,请读者补充。 一、《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1、 参与的是股指期货,而非指数期货。 《规定》名称即为“股指期货”,而非指数期货,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且《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故险资目前能做的仅是股指期货这一品种。 2、 对冲的额度,《规定》结算之后相对股票和股票型基金账面市值的百分百对冲,而交易时段是没有规定的。 《规定》第七条指出:“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交易时段是否超额做空,这里是有所保留的,并无太多规定。另外,对于做多股指期货,“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应该受到险资关于股票的持仓要求限制。 3、 所选期货公司条件: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并不是所有期货公司都可以参加的。前面两点对一般期货公司限制到不大,目前是风险率对期货公司有些限制。如客户权益达到100亿元的期货公司,其净资本至少达到8亿元。客户权益达到60亿元期货公司,其净资本至少达到4.8亿元。此点对客户权益发展太快而净资本跟不上的期货公司不利。 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1、未来可以投资“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这是目前投资金融衍生品范围最大的《办法》,为险资后续发展奠定空间。 2、期货公司或可代替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办法》第四条规定:“(险资等)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此条与目前期货资管不谋而合。个人大胆猜测,未来险资不排除委托期货公司资管部门进行衍生品交易管理。此将为期货公司CTA业务打开一个新的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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