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南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完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华南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华南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一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南期货时任董事长姜雪和时任总经理张海涛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及3万元的罚款。 2005年1月11日,华南期货通过网上银行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保证金账户划款40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自有资金账户。次日,华南期货将该400万元从自有资金账户划至深圳市林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林木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圳湾支行的账户。华南期货在划款之时,并无可供划转的400万元自有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了挪用客户保证金。之后,华南期货又多次在保证金存在缺口的情况下从保证金账户向外划款。直至2005年10月,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下,华南期货的保证金缺口问题才得以解决。 应当事人姜雪、张海涛的要求,证监会于日前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华南期货和姜雪在申辩材料中称:一、华南期货的400万元划款属于国内三家交易所给深圳林木公司的交易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挪用客户保证金。二、案发时华南期货可从保证金账户划出的资金余额为5093541.27元,没有超过当时公司可从保证金账户划出的资金余额。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华南期货和姜雪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深圳林木公司2004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946193元,截至2005年1月10日,深圳林木公司已收到手续费返还1035646元,保证金余额只有315326元,不可能再有400万元的手续费返还。三家期货交易所的统计显示,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10日,三家期货交易所共向华南期货返还手续费2126710.94元。因此,当事人称400万元划款属于期货交易所给深圳林木公司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没有事实依据;二、华南期货报送的监管报表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华南期货在保证金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877961.14元。但根据三家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在交易所交存50万元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规定,扣除必须交存三家期货交易所的150万元最低结算准备金,华南期货实际可划转的自有资金为-622038.86元。加上2005年1月1日至10日期货交易所返还的手续费28127.70元,2005年1月11日华南期货可从保证金账户中划转金额为-593911.16元。因此,华南期货所谓没有超出当时公司可从保证金账户划出资金余额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张海涛在申辩材料中称:对华南期货2005年1月11日的400万元划款,不知当时是什么人、为什么划转,并称将尽快向有关人员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划款用途后予以说明。张海涛后又称虽然没有找到调款指令单,但经了解,该笔划款应属于手续费收入的划转。基于前述查明的情况,张海涛的申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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