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5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第四条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据此消息称,针对有媒体提问“此次修订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条例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 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修改后的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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