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对外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并将于12月15日开始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法律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份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相应修改、完善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还调整了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绩效考核的员工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应当将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范围。”而《指导意见》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将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纳入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征求意见稿仅要求“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以上”。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未能有效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未对暂停受理及审核基金产品的惩罚给予明确,同时监管措施中少了“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一项。 上述负责人表示,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建立完善防控内幕交易的各项制度。证监会将把《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此外,证监会将继续建立健全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综合体系,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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