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 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为了配合期货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本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个人; 2.本人不是拟开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本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4.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5.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格由期货公司填写。
注: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包括: 1.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2.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 3.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4.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5.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刘健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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