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此举将有效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相对于私募入法,早已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公募基金也做出调整,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新法不仅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明确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不过,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意味着一直备受争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PE/VC)将不纳入该法。新法第九十五条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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