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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居间人管理和引导”:居间人专题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09-06-10 16:58:43 来源:期货中国 作者:罗旭峰 张一伟 王兆先 吴敬

加强居间人管理和引导,推动行业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形成
罗旭峰 张一伟 王兆先 吴敬

一、 居间人存在的必要性

1.  居间人及经纪人的定义
        经纪人和经济活动自古有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纪人这一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重新活跃了起来。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中介人和中介组织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开始引进经纪人制度。
        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国期货经纪人实际上被限制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这一主体范围之内,但是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大量游离于主体范围之外的“准期货经纪人”以多种形式在市场中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居间”概念最初是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被明文提出的;200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后,在期货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期货居间人”这一概念,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独立主体资格,也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司法解释层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事实上,我国的经纪和经纪人概念源自于英美法律中的经纪人制度。在英美法律中,经纪人是代理人(agent)的一种类型,英美法律中存在各种各样代理人的称谓,如销售代理人(factor)、佣金代理人(commission agent)、经纪人(broker)等。英美法律的代理关系强调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只要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做了能够影响本人权利和义务的事情,不管这种事情的性质和范围,也不管以谁的名义做出的,都构成法律上的代理人。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信贷等行业将代理人称之为经纪人,是一种对代理从事交易或处理相关事务的习惯性称谓。他们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接受比较严格的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但总体上符合代理人不占有委托人财物,不承担代理行为结果的特征。
        根据中期协2004年5月“期货居间人联合研究课题组”发表的《期货居间人及相关问题研究》的报告,期货经纪人的定义为:期货经纪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期货行业中的居间人是指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充当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的中介人从期货公司提取部分手续费的自然人及法人。

2.  境外期货公司的发展
A.历史沿革
        现代期货交易所从其诞生之初,就采用了严格的交易制度和会员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产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只能是改善会员交易制度,对会员的权利进行划分,赋予一部分会员从事代理业务的特权。这种特权会员负责管理和代理交易量巨大的期货交易者,从而大大增强了期货交易的生命力,提高了期货交易所交易者的管理效率,保证了期货交易的质量。这种拥有从事代理业务特权的会员就是早期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大约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因而,早期的期货交易经纪人主要以自营业务为主,代理业务为辅。
        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受期货交易制度的限制,寻求代理的期货交易者数量越来越多。于是,一些拥有代理特权的会员便放弃自己的期货交易业务,转为专门接受非交易所会员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依靠收取佣金获得营业收入。这时他们就变成了期货交易中的专业经纪人,也叫期货经纪商。
        客户只能通过经纪商进行交易,交易情况统一登记在经纪商账户上,经纪商要对自己的客户进行类似于交易所的管理,并对其所代理的全部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和结算所负责,客户并不直接同交易所和结算所发生关系,也不直接对交易所和结算所负责。随着期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人数不断增加,对经纪商的各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单个经纪商已经很难适应这一要求。于是,众多经纪人便组织起来,成立一个专门组织,至此,也就产生了专门从事代理业务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也叫期货经纪行。
        期货经纪公司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会员资格限制和众多投资者这一矛盾,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可以通过经纪公司来参与交易,从而保证了交易所会员的质量,解决了市场活跃和参与规范等问题。而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扩大客户开发范围,在期货市场中逐步形成了介绍经纪人IB(Introducing 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 Person)等类似于我国居间人的中间介绍人制度。

B.目前境外机构业务发展的主要模式
①. 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
        目前美国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FCM、FB、FT、IB、 AP、CPO、CTA等几种类型。 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代理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这些机构必须要向CFTC或NFA登记注册方可开展业务。
        第一类:代理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经纪商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 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 Trader)。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是美国期货业中最主要的期货经纪中介机构,是各种期货中介机构的核心类型,相当于我国的期货公司。场内经纪商FB(Floor Broker)又称交易池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场内交易商FT(Floor Trader)与FB刚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FCM也可称为期货经纪商,可以独立开发客户也可以接受IB介绍客户,FCM可以接受期货交易指令、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下单通道和结算服务。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 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 Person)。
        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
        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代理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两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 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期货投机业务,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

②. 其他国家期货市场参与主体模式
        其他原发型期货市场与美国的期货经纪行业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英国的期货经纪中介主要可以分为全能期货经纪商(Full-Service Brokerage)、贴现期货经纪商(Discount Brokerage)、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全能期货经纪商全方位地提供期货期权代理业务、FOREX业务以及场外市场现货与衍生品的交易,同时也开展了电子交易和网上交易,并且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贴现期货经纪商仅接收客户的指令,并在市场上代客户操作执行,不提供交易建议、市场信息以及其他服务,所有决策均由客户自己做出;英国的IB与美国的略有不同,它们是全能期货经纪商的一种,提供的服务与全能期货经纪公司是一样的,只是规模往往较小,通常仅致力于期货经纪业务。但正是由于IB规模小,分布的范围要比全能期货经纪商广得多,为小城镇居民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
        日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金融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一些拥有投行背景的公司,如小林洋行和一些证券公司等;二是一些拥有现货背景的大型企业,它们大都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这类期货公司的代表有三井物产、住友商事、冈藤商事、三菱商事等。三是专业型期货经纪公司,如创建于1958年的日商联贸期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Nihon Unicom Corporation)等。
        继发型期货市场中,香港的期货市场主要有四类参与者,一是自营商(Trader),仅从事自有账户交易;二是经纪商(Broker),既从事自有账户交易,也为其他会员代理交易;三是期货商(FCM),可从事自有及客户账户交易,也可代理其他会员的经纪业务;四是商品自营商(Merchant Trader),它们是可交割商品的期货自营商。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四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代理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根据2004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关于衍生品市场交易活动的调查,香港期货交易所大部分的交易商都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会员的附属机构,由香港证券交易所的附属期货交易商进行的交易量,大约占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90%和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95%,而独立期货交易商的交易量仅占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不到10%,以及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不足5%。而中国台湾地区自1998年7月21日推出股指期货后,即引进了券商IB制度,也大获成功。

③. 美国期货市场从业者构成及经纪业务的贡献情况
        根据美国CFTC最新的报告,截至到 2008 年9月底,美国期货市场共有 67,743 个从业者,其中期货经纪商FCM 179家、场内经纪商FB 7,335 家、场内交易商FT1,446家、独立执业的IB(IIB)552家、由FCM担保的IB(GIB)1,095家、经纪业务联系人AP53,249家、商品交易顾问CTA2,534家、商品基金经理CPO1,353家。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作为中间介绍经纪业务的AP和IB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占总数的81%。而从业务收入来源分析,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中业务收入来源广泛,但大的机构收入主要来源于代理结算收入、自营(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收入这三部分。根据部分上市公司的报表分析,一般其经纪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25%~35%之间,是一块非常大的利润来源。而英国的金融机构由于其介绍经纪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因此相应的介绍经纪对总收入的贡献度相对较小。以英国较大的曼氏金融(Man Financial)为例,其2007年经纪业务收入仅占其总利润的25%不到。
美国期货市场从业者构成图
 
0051.jpg

数据来源:美国CFTC、南华期货研究所


3.  国内期货市场介绍经纪业务现状及对业务贡献情况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局限和期货法规尚未完善,期货经纪人仅以居间人的形式存在,相应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期货居间人还未计入从业人员队伍,处于行业的“灰色”区域。虽然监管部门和期货公司近年来在管理居间人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居间人的现状仍呈现不透明状态。据我们调查,目前的居间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期货公司招募的外部的居间人,又称兼职居间人。他们一般依附于一家或几家期货公司,其中部分人员在其它机构中有任职,并未与期货公司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但与部分期货公司签署了直接或间接的居间服务协议,他们本身不参与交易,报酬主要是从介绍或代理客户买卖佣金中提成;另一部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例如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居间人,居间人成为期货公司控制的某机构的员工,相应的管理机构有着良好的约束机制,居间人与所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期货公司签署居间服务协议等。另一类是以居间的形式存在,但实际上从事的是类似美国的CTA或CPO的业务。这部分人有些拥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有着较好的纪律性,拥有自己的客户网络资源,在过往的交易记录中,保持了良好的盈利记录,依托于一家或几家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策划、代客理财等业务,甚至成立“某某私募基金”。这部分人实际上已成为客户代理人,他们充当客户与期货公司的中介,设法从期货公司获得客户交易佣金和与客户协议利润分成的报酬。这部分居间(人仍处于法律和监管的 “灰色地带”;另一些人则专业技能较低,却打着居间服务的旗号,以居间人的身份却行使代理人的职能,有些设立了各种工作室,在期货公司与客户间,不断变换居间人和代理人的角色,为未来期货公司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据不完全估计,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中居间人的数量远超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数量,总数应在2万人以上。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从业人员不能获得客户的交易佣金,且不能代理客户交易,因此从业人员开发客户的动力远远不如居间人强烈。而这也是很多有着长期从业经验的居间人不愿意成为从业人员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期货市场中大部分的客户是由居间人开发获得的,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国内期货市场中的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而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全市场成交量的50%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
        据美国期货业协会(FIA)的统计,2008年中国商品期货成交量占全球商品期货成交总量的36.5%,从成交量看,中国期货市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商品期货市场,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中国取得了跳跃式的进步,中国投资者活跃程度可见一斑。但与国际上最先进的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从业人员数量偏少、居间人管理还有待改善等。我国要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地位相匹配金融衍生市场,不仅需要在制度和品种上进行创新,还应该在从业者结构上进行扩展,把居间人纳入到从业人员队伍当中来,以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从业人员结构及有利于对行业全方位的立体监管,促进国内期货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

结论: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发展经历和现状来看,经纪业务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介绍经纪业务又是其经纪业务的核心。欧美等国家已经把居间(经纪)人纳入到从业人员当中管理。同样我国期货市场中居间人群体的存在对期货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应从服从与服务于国民经济的高度,进一步扩大从业人员的队伍,改善从业人员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拓宽渠道,形成行业多层次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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