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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创智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3-01-14 15:19:59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退市整理板或将“难产”。

1月11日,*ST创智发布公告称,决定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这让不少中小投资者欢欣鼓舞,认为?觹ST创智“迎来了一丝生机”。

而按照退市新规,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继续推进重组

*ST创智公告称,1月10日收到公司管理人《关于创智科技应当继续推动资产重组的函》称:2011年5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其中“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创智科技必须引进重组方,并通过重组方向创智科技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目标是为了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使创智科技获得重生。目前,创智科技依照《重整计划》已对公司债务清偿完毕。

鉴于创智科技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单纯的债务重组和现金支持并不能让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重大资产重组是使公司重生的关键所在。

管理人认为,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创智科技仍处于筹划和推动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可终止的进程中,并应最终根据《重整计划》经营方案的规定完成公司资产重组。

因此,ST创智根据《重整计划》、管理人的如上意见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认为,若召开股东大会,对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且进入整理期交易进行审议,则该审议结果可能因与法院批准的具有司法约束力的重整计划的内容相冲突而无效,故公司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工作。

被终止上市

因为无业务收入、无持续经营能力,2012年12月24日,ST创智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获深交所通过。

当年12月31日,ST创智收到深交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决定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对此,ST创智的投资者表达了强烈不满。他们认为,深交所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考虑到ST创智破产重组未完成且不可逆的实际情况下,极大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申请特别停牌并进行终止上市的行政复议。

2010年8月23日,深圳中院裁定对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创智科技管理人。2011年5月27日裁定批准ST创智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投资者说,ST创智已经完成破产重整,公司的重组决议,包括股份让渡等已经过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明公司仍处于重组过程中。退市或交易将人为阻断这一重组进程。

投资者认为,深交所认为ST创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没有认识到ST创智已处在“破产重组”不可逆的司法过程中,重组完成后ST创智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认为ST创智因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而必须退市的决定是错误的。

他们要求深交所撤销关于ST创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回看历史,尽管一直有巨大的退市压力,但中小股东仍通过股东大会两次否决了ST创智的重组方案。

2012年1月16日,ST创智推出的重整方案在今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遭到中小股东否决。此后,公司大股东——四川大地集团修改重组方案,并于当年9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投票。但是,修改后的重组方案同样以微弱差距未能获股东大会通过。2012年11月6日,ST创智宣布终止与大股东的重大资产重组。

退市制度有待完善

按照《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于选择“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的,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按退市新规,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若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了终止上市情形并且达到了深交所规定的重新上市的条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场外交易市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后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对于ST创智的这一行为,有人认为,ST创智一纸公告就能拒不执行退市安排,以后所有退市公司都将效位,寻找各种借口拒不执行退市规定,退市制度岂非成了儿戏?并直指“A股市场退市制度的形同虚设,不仅表现在制度本身存在漏洞与不完善上,同样表现在监管部门自身的执行不力上”。

而ST创智的一些投资者则认为,这是交易所乱用权力所致,4万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得到保护。

“创智的亏损并非是经营性亏损,而是由于大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而亏损。停牌四年受损失的都是普通投资者,罪魁祸首却金蝉脱壳。我们认为这是极其不合理的。”有投资者说。

业内人士谭正标认为,这仅仅是化解ST创智退市矛盾的权宜之计。因为退市制度过渡期安排存在一些缺陷。

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建议,交易所应该针对类似的退市公司设立相关程序,以使得整个退市制度更为顺畅。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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