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蒜暴涨 空头崩盘
每一次大的变化来临时,大多数人在变化之前都没有想到。大多数人只从当下的因素考虑未来,而没有考虑未来影响因素的变化和潜在因素的发生。某些事情未来一定会发生,那么就必然会成为影响未来的因素,比如2008年大蒜的种植面积下降、大蒜单产下降,那么2009年大蒜的总产量必然是下降的,这必然发生的产量下降对2009年大蒜的价格必然会有影响。若加上其他突发因素的配合(甲流的突然爆发),大蒜价格的波动就会有很大的变化,打破2007年2008年这两年的格局。
我强烈看涨,预期在五月份上涨,因为蒜薹在五一前后上市,我预计蒜薹的上市价格会创历史新高,一旦蒜薹价格创新高,就会给人们大蒜涨价的信心。在2008年10月的时候,我打听到寿光有大蒜电子盘,在济宁也有代理点,去开了户。但一开始没有做,因为考虑到距离下一年大蒜收获的季节还有很长时间,怕做进去后,被主力吃掉。
春节后,2009年3月,我把做期货赚的两三万块钱转到电子盘账户,其实所谓的“现货电子盘”,表面上是现货远期保证金交易,实际上和期货差不多,就是保证金略高一点点,收20%的保证金。我大蒜建仓的时候大约是840元一吨,当时的现货陈蒜的价格才200元左右一吨,人们预计新蒜的价格也就在400元左右一吨,840的价格看似天价。我做进去之后价格没有大的变动(基本上就是在700多到900之间震荡),我就等。
那段时间我期货做得也不错,主要是做豆粕,大约5万元起步,第一次转出两三万到电子盘之后,没过多久期货账户剩下的钱又赚了一些,我就把赚的钱再转到电子盘账户做大蒜,再赚一点就再转过来,因为我感觉大蒜的大行情马上要来了,机会不可错过。
到了2009年4月中下旬,我在全面考察几个大蒜产区后,更加坚定了大蒜上涨的信心,而且大蒜马上进入收获季节,价格爆发的时间越来越接近(很多人往往在收获时才发现大蒜减产太多,正常经营和消费的赶紧进货,再加上惜售的惜售、囤积的囤积,还有投机资金的进场,价格上涨就会在那段时间爆发)。那时我做大蒜的账户差不多已经有了20万元资金,基本上集中精力做大蒜电子盘,期货看得比较少了。
天有不测风云,物极必反,老天果然配合。2009年3-4月,新型甲型H1N1流感从墨西哥和美国开始流行,人们对这种新型病毒没有足够的免疫力,迅速造成数百人死亡,并在短短几周内蔓延到全世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6月11日紧急宣布,全球进入40多年来首次流感大流行,并决定将甲型H1N1流感病毒警戒级别提升至最高级别6级。(截止到2009年底,据官方公布的数据,全世界因感染甲型H1N1流感而死亡的人数超过1万人,中国确诊的感染人数超过12万人,死亡病例超过600人。)
因为新闻媒体持续报道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的蔓延以及中国可能受到的影响,老百姓对甲流的担心和恐惧与日上升,政府和百姓都开始采取各类防御措施。这时,坊间突然流传“吃大蒜能够预防甲流”,大家心想反正吃点大蒜不会有坏处,就蜂拥去买大蒜了。这一突发事件竟然促进了大蒜的需求,那时出口也好了,金乡50万吨大蒜的库存很快就消化了一半,进一步引发大蒜价格的上涨。(我当时心想,一件事情好,老天总有办法让它好透,一件事情坏,老天也总有办法让它坏透。而且老天总在最恰当的时机发力,当大涨或大跌的条件还缺一点的时候,老天总会对应地再出点条件。要不然怎么反过来呢?没完了,不平衡了。)
2009年五一之前的4月22日,寿光交易所(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发布公告,说是为了预防交易风险,出台了一个“集中代为转让合同制度”,这类似于期货市场的连续三个涨停板或跌停板之后的协议平仓规则。在当时大蒜上涨预期越来越浓的氛围中,这一制度的出台明显是“偏袒和保护”空方的,看来当时空头主力也已经闻到了大蒜即将暴涨的味了(后来才知道空头主力和交易所的关系比较密切,他感觉自己做空的大势已去,只好找交易所帮忙,可能给交易所送礼了,才推动了集中转让制度的出台,而且出台的时间也恰到好处。如果不是交易所救了他一命,他可能会完全倒掉,保证金一分钱都拿不走)。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制度
第一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连续同方向三个或三个以上交易日收市前15分钟内未能打开涨(跌)停板,本市场有权采取集中代为转让合同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条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是指净持有某一交易品种与价格涨(跌)方向相反合同且单位持仓亏损达到一定程度的交易商和净持有与价格涨(跌)方向相同合同的交易商均同意(认可)由市场执行集中代为转让部分订货量的措施。
第三条 某一交易品种的净持有订货合同是买(卖)订货量与卖(买)订货量相抵后的差额部分。
交易商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位持仓盈亏=交易商该交易品种持仓盈亏的总和(元)÷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的净持仓量(批)
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盈利(亏损)率的计算方法:
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盈利(亏损)率=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位持仓盈亏 ÷ 该交易品种收市时结算价×100%
第四条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合同数量的确定: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的数量按交易商持有的该交易品种亏损率计算。亏损率大于等于该交易品种付款比例60%的,经交易商申请(在当日收市前仍在停板价挂单的视为申请,如果申请的数量超过其净持有的数量时,则按照净持有数量计算),可参与集中代为转让合同。
第五条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的对应方合同:
1、对应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盈利率大于等于该交易品种付款比例60%的订货合同;
2、对应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盈利率大于等于该交易品种付款比例30%但盈利率小于该交易品种付款比例60%的订货合同;
3、对应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盈利率大于0的但盈利率小于该交易品种付款比例30%的订货合同;
第六条 按上述对应关系逐次配比,当出现一方订立的合同数量小于对应方的合同数量时,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转让数量以“批”为单位,不足一批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摊位分配到的转让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七条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的执行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于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集中代为转让合同原则执行,集中代为转让合同结果作为当日交易商的成交结果。
第八条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的价格
集中代为转让合同的价格为该交易品种当日的涨(跌)限幅价。
第九条 由上述集中代为转让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市场有权对本制度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4月22日起实施。
《一个农民的亿万传奇》由傅海棠口述、沈良主编,即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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