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一直缺少一部法律。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期货市场形成了以“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和“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体系,基本可以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相关业务,但随着期货新品种和新业务的不断推出,这些零散的规定在引导市场创新方面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以一部体系完善的《期货法》替代上述办法和解释已是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今年两会提案就建议相关部委尽快制定《期货法》。他认为,《期货法》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期货交易的安全和期货市场的稳定,有利于发挥它们对期货市场运行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目前,《期货法》的缺失已在多个方面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进程:一是规范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有待通过期货立法予以明确;二是期货交易涉及主体较多,交易环节很长,急需通过期货立法,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交易环节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合理设定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是《期货法》的缺失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近日亦提交了关于制定《期货法》的议案。他表示,目前期货市场正处于由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的关键时期,需要一部期货法律在更高层面规范和引导期货市场的发展。由于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主要从行政规范的角度对市场进行规制,某种程度上仍带有整顿规范的痕迹和较为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对于关系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期货交易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期货投资者保护、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等重要问题都缺乏规定。所以从我国期货市场自身规范运行和长远发展考虑,需尽快制定《期货法》,从法律层面对上述问题作出制度安排。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规范,我国期货市场已逐步进入了持续稳定发展、功能作用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品种逐渐丰富、交易规模稳步扩大,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已经连续多年居全球前列,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2012年,期货市场成交量14.5亿手,比2011年增长37.6%;成交额171万亿元,同比增长24.44%,创历史新高。 杨迈军指出,制定《期货法》是拓展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空间的需要。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如加快了商品期货品种的推出步伐、降低了交易手续费、推出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研究国债期货和原油期货上市、探索建立商品期货配套服务平台以及期货公司设立现货子公司创新业务等。随着市场创新的深入推进,《条例》给予市场主体创新空间不多、法律保障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开展业务和期货公司开展柜台业务的法律依据缺乏、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法律保障不够充分等。这既限制了市场的创新空间,也增加了许多创新带来的不稳定性。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直接引进,为市场的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杨迈军还表示,制定《期货法》是更好地保障期货市场安全的需要。与传统的一对一交易相比,期货交易的缔约形式、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货物交割方式、特别是风险控制方式都有显著的不同。为了确保期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与传统交易采取的担保方式不同,期货领域创设了许多特有的风险控制制度。比如,结算机构介入合约双方以“中央对手方”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合约进行强制平仓、期货公司对客户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保证金交易,涨跌停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不够高,期货公司平仓权、期货交易所“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都受到过司法机关、投资者的质疑。随着期货市场的开放,涉外期货纠纷必将增多,对上述问题的质疑和挑战也会增多。因此,制定《期货法》,将这些已为期货市场实践证明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其法律效力,可以更好地保障期货市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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