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及配套规则。新《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可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新《办法》对期货公司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新《办法》对所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另外,期货公司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此外,期货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新《办法》还明确,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新《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 新《办法》同时取消了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取消了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取消了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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