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金惨遭地下机构 交易账户被强行平仓 投资人账面亏损未坐实,地下炒金平台强行平仓断翻盘后路 关注 金融消费 服务维权 被投诉对象:广东嘉祺金号有限公司(下称嘉祺金号) 被投诉产品:贵金属现货递延产品:嘉祺银 投诉线索:陈先生等三位投资人操作的8笔嘉祺银网上交易,因嘉祺金号调高保证金比例,对调整前操作的交易进行强行平仓,导致投资人直接损失11万多元。 诉求:归还陈先生等人的投资金111600元。 [事件经过] 通过某地市代理,陈先生及另外两位投资人从2012年8月中旬开始,在嘉祺金号贵金属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共计8笔交易。但是9月14日(周五)16:17,该公司决定从9月17日(周一)开始将保证金比例从1%上调到2%。而陈先生等人还未来得及进行相应操作,8笔交易均被强行平仓。导致三名投资人无法登录账户进行交易,账户中保证金2400元/笔×8=19200元也无法取出。而此前已投入的9万多元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强行平仓后,再无盈利机会。 [事主说]系统仓促间强行平仓导致亏损逾11万 此前都做过理财,因此在下单和操作方面都较为谨慎。研究了白银行情后,大致在5880元/公斤附近买空,6500元/公斤左右买多,共计8笔交易。嘉祺金号2012年9月14日发布通知,将于9月17日上调保证金比例1%。当时已经是16:17,已接近可出入金截止时间17:00。而周六、日休市更不可能补足保证金。至周一开盘,系统将陈先生等人的所有交易强行平仓。 保证金比例是怎样设定的,需要什么人或者部门来确认、以及执行细则,陈先生等三人无从知晓。但一致认为,保证金比例调整前操作的交易,不应该被追溯。强行平仓后,陈先生等人分别从各自账户,取出1700元、1800元以及6500元。足以证明账户余额资金充足,嘉祺金号以保证金不足为名强行平仓没有道理。 陈先生等人操作的交易,有4笔在5880点买空,相对应的另外4笔在6650点位买多后进行锁仓,表面亏损为3080个点,每个点位代表30元,即损失为92400元,以及此后被强行平仓,8笔保证金共计19200元无法取出,共亏损111600元。 最初在与嘉祺金号总代理沟通时,对方承认其系统升级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并承诺全款补偿。但之后又改口称事件为系统原因,与该公司无关。 [当事方说]不接受对方因判断失误导致亏损部分 嘉祺金号中国地区总代理广州恒联投资有限公司:9月14日公司公告内容中包括,产品嘉祺银从9月17日(周一)起,将保证金由原来的1%调整为2%。陈先生等人投资品种为贵金属现货递延交易,是全天24小时都可以进行交易的。而且即使周五下午没有来得及补足,也可以在2012年的9月15日、16日(周六、周日)进行操作。因为,按规定周六、周日休市不可以交易,但是补足保证金的操作是允许的。 通过陈先生等人的每日负债结算值及交易情况可以看出,陈先生等人一个多月内,将交易总额追加至11万多。而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因做空、做多方向上判断失误导致亏损,且均未进行割仓。 陈先生等人在得知保证金比例上调后,不及时补足,导致三个账户8笔交易被系统平仓。平仓后,该三人的账户交易显示均有“出入金调整”发生。其中,陈先生的账户余额在9月17日8点,还有13500多元,而在此后的9月18日-10月16日其“出入金调整”项目陆续扣减,直至余额为111 .94元。此种情况下,对方要求将之前因判断失误导致的亏损返还,公司对此不予接受。经协商,公司愿意给与2万元补偿。但对方不接受该赔偿方案。 [说法] 公司无权代理,须负赔偿责任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嘉祺金号向投资人提供交易平台,投资人通过公司提供的软件进行投资交易。公司只是提供投资软件服务,与投资人之间并无投资代理关系,因此公司无权代为处理投资人的账户以及交易。在本案中,公司未经投资人同意,私自要求增加保证金并处理投资账户,应属违法,且公司提出系统平仓的说法,也应属于公司自身的过错。对此,公司的这种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投资人有权对嘉祺金号及其代理公司主张赔偿。 [拍案] 代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广州金融仲裁院理事甄伟钢:目前,我国对于开办该项业务的机构是严格限制的,如非上海黄金(1610.00,-1.30,-0.08%)交易所会员,则无权对外开展该项业务。现在很多商业银行收取的保证金都超过10%,而被投诉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开始只有1%,调整后也仅有2%,明显不合理。经核查,该机构并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于投资者与该被投诉机构之间的这种“外盘”交易属于非法交易,故不受相关交易规则保护。建议投资者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提醒投资者在找有关机构投资理财时,要核查该机构是否有权代理该投资理财业务,不要轻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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