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二,股指期货将迎来上市交易3周年。市场人士指出,股指期货3年来平稳运行,为更多金融期货上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多位专家呼吁加快金融期货体系建设,上市股指期权、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更多金融期货品种 市场逐步成熟 “多亏了股指期货,熊市也能赚到钱了。”浸淫股市十数年的老股民李先生这样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股指期货的上市,不但改变了股市散户的盈利模式,更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避险、创新的工具。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将迎来上市交易3周年。 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统计,上市以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累计成交2亿手,持仓量由上市初期的不足1万手增至目前的超过12万手。2012年,沪深300股指期货成为全球交易量排名第五的指数期货合约。 上海中期期货分析师陶勤英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投资者对于股指期货的了解,3年来股指期货的成交量和持仓量呈现出持续上涨的势头,市场参与积极性逐步提高。” 市场人士指出,从股指期货成交持仓比的变化,更能看出股指期货市场逐步成熟。陶勤英指出,上市初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力量中,投机力量占比较大,他们通过日内短线操作进行投机交易,为股指期货贡献了大量的成交量。 不过,随着投资者结构趋于成熟,机构投资者的套期保值在股指期货市场中的比例增加,2011年和2012年股指期货的成交持仓比均值分别为5.27、5.71,大幅的低于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水平(2010年成交持仓比均值为9.94)。陶勤英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套期保值者持仓时间较长,交易频率相对较低,因此对于股指期货持仓量的贡献较大,从而使得成交持仓比相对投机活跃的市场要低。成交持仓比稳步下降印证了股指期货投资者结构优化过程,股指期货市场逐步由投机占比较重转向以套保为主的成熟市场。” 套保避险利器 随着认知度上升,机构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占比越来越重。 据中金所统计,截至2012年底,账户总数达到12.6万户。经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筛选,股指期货投资者多为有丰富经验的股票、商品期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交易较为理性。其中,机构账户占比逐年提升。2012年,单一信托、公募基金、证券自营投机客户纷纷跻身股指期货市场。2013年1月,首批5家QFII也正式入市。 陶勤英表示:“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的出现为他们提供了有效规避现货市场风险的工具,如果投资者预期股市近期可能会表现弱势从而影响所持股票组合的市值,他们便可以通过做空股指期货来对冲有可能的市场下行风险,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做多股指期货以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或在对未来市场做出上行预判却暂时未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买入股指期货来分享股市上涨的收益。” 多家机构投资者向记者表示,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保和风险管理,累计减亏效用非常明显。 此外,股指期货也推动了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创新。如2012年年底,券商、险企、私募等资产管理机构被准入公募业务,公募基金牌照红利消失,为适应这一变化,近期不少基金专户盯上了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财通基金就表示,该公司专注于定向增发的专户理财产品,并且在定增产品中加入了量化对冲策略,通过打包多个定增项目,做空股指期货进行风险对冲。 陶勤英告诉记者:“应用股指期货进行的各种套利,例如股指期货的跨期套利、期现套利、基于Alpha的套利,也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回报,特别是在股市熊市的情况下,这些套利策略依然能有不错的表现,是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一大方向。” 而从现货市场来看,股指期货上市后,股市稳定性提高,换手率降低。股指期货上市前后同期比较,股市年化波动率从37.99%降到22.07%,降幅超四成。 加快推新速度 股指期货的平稳运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自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金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实行全程监管,始终坚持严格监管理念,严控运行风险。中金所不断完善市场规则,进行市场推介,出台一系列制度鼓励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和产品创新。3年来,市场交易秩序良好,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没有出现会员强制平仓、客户投诉和交易纠纷。 此外,自股指期货2010年4月16日上市至2012年末,共实现32个合约的顺利交割,交割量仅相当于市场日均持仓量的1.95%,交割占比较低。期现货市场均未出现“到期日效应”,期货交割没有对股市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市场也没有出现对到期合约交割的炒作。 市场人士认为,股指期货市场为交易所积累了监管经验,为后续金融期货合约的推出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和市场环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提交提案建议,推出股指期权,完善中国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更有不少专家呼吁,进一步推动金融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运行体制,如对于新品种上市,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对于已经上市的同一金融期货品种下的不同产品合约,直接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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