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一直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仍有期货公司“以身试法”,可想而知,后果如何。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因为挪用客户保证金,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已被证监会查处,相关公司及责任人员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期货市场禁入。同时,上述2家公司的期货经纪资格已在风险爆发后依法吊销。 据调查,2006年1月9日,齐鲁期货的一位客户向齐鲁期货在郑州市未来支行的保证金帐户汇入300万元,齐鲁期货将300万元资金转入该客户名下,当日,齐鲁期货在这名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0万元从其帐户中划出,存入另一位客户的帐户内供他人使用。时任齐鲁期货代总经理毕杰善、董事长兼总经理石建军、财务部经理沈斌是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1999年9月1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第25条还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样明确禁止上述行为。 证监会经过对上述两家期货公司的调查、审理与听证程序,认定齐鲁期货、三隆期货上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同时认定三隆期货的违规自营行为也属违法违规。因此,证监会决定对齐鲁证券毕杰善、石建军、沈斌3人分别罚款5万元、2万元、1万元,并对毕杰善实施期货市场禁入2年;对三隆期货邹乐平、邹海英、鲁新分别罚款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并对邹乐平和邹海英实施期货市场禁入3年。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客户保证金安全问题一直是证监会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的重点。上述2家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不仅侵害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期货公司自身经营和行业稳定也造成重大奉献隐患,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证监会也会进一步加强监管,一旦发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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