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氏集团还是全球最大的上市对冲基金,多年的经营使其在客户中有着良好的信誉,在金融领域更是如此。这些都是曼氏的宝贵财富。 另一家颇具代表性的公司是高盛,它是华尔街最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集团于1981年收购阿朗公司,由此进入商品期货领域。阿朗公司曾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交易的小型家族企业,在随后的业务拓展中,阿朗的足迹遍布全球,交易品种涉及几乎所有品种。目前,高盛商品部在全球范围内运营,在纽约、伦敦、新加坡、东京、卡尔加里和悉尼(通过高盛JB WERE)设有办事处。阿朗的交易横跨现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包括贵金属与稀有金属、原油与石油产品等。阿朗的固定收益商品部从事代理客户交易与自营,其中又以自营为核心业务。外汇交易部也是高盛公司业务中比较完整的部分,占阿朗公司盈利总额的80%。高盛的期货交易员所从事的交易品种没有任何限制,债券、股票、期权甚至贵金属都可以涉及。 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是在中国国情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而逐步建立与发展起来的,期货监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运作等许多方面都参照引进了许多国际惯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与国外期货公司相比,我国期货公司的分类、业务范围单一,所有期货公司都是同一个类型——经纪公司,所有期货公司的业务完全同质。因此,我们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期货公司的发展空间还远未打开,今后业务和经营管理创新的空间很大。 现行法规条件下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空间 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层面的突破,但金融混业经营早已是大势所趋,金融机构对于混业经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混业经营的尝试和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目前通过业务合作的形式开展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代理等方式相互进行业务合作和渗透,推出一系列带有混业性质,但其实是分业的产品。可以说,期货行业业务创新、制度创新不仅是期货行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广泛开展的业务合作,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学习范例。期货市场很多特有的投资特点,如高杠杆、双向交易、套期保值以及风险套利投资手段,对各大金融机构也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在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是期货业务创新的现实突破口。 首先,在现有条件下,期货公司可以尝试与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期货公司在期货投资和风险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比较优势。在合作开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通过配置期货品种,丰富市场的投资品种,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期货公司施展风险套利等投资技巧,并利用期货投资的高杠杆特性可以赋予资金管理更大的弹性。在这方面,期货公司发挥风险管理经验和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的优势,可以成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师。 其次,期货公司和券商之间也有着广泛的业务合作空间。目前,作为金融期货的首推品种,股指期货的筹备工作已是万事俱备,这不仅预示着我国金融期货时代即将到来,也意味着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有了坚实的合作基础。近年来,券商纷纷参股或直接控股期货公司,IB制度也从法律上开启了期货公司和券商的合作之门。其实,券商与期货公司的合作远不止IB业务。尽管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多,金融期货潜在客户资源庞大,然而证券公司却缺乏期货管理,特别是风险控制经验,而这正是期货公司的优势所在,双方可以共同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期货公司和券商合作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广阔的操作平台,投资者可以在两个市场灵活搭配投资品种,充分利用两个市场的特点和相关性,及时规避系统风险。此外,两者在共同开发培养客户、金融期货产品的营销等方面也有着十分广阔的合作空间。 第三,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之间的合作。近两年,股票市场私募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然而在股市暴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避险渠道,私募基金出现了大面积亏损。对此,有远见的期货公司已经将目光投向这批潜在的优质客户。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之间可以开展更多合作。比如,期货公司可以协助私募基金进行期货投资,并担当投资顾问和风险顾问的角色,在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方面大有作为,帮助其灵活地在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资产调配。此外,在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还可以利用股指期货为私募基金的股票头寸设计套保方案,从而降低其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以制度创新推动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后,扩大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了期货公司除现有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经许可还可以从事境外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咨询业务,同时也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期货基金业务留下了制度创新的空间,这些都为期货业务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持。因此,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借鉴国外期货行业的成功经验,适应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势,为加快我国期货行业业务创新的步伐,推动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度创新步伐,逐步扩大期货业务行政许可范围,真正打开期货公司业务创新的新天地。 1.期货公司境外期货业务许可 期货是为现货服务的,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生产商、贸易商自身有跨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尤其是去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国内工商企业对境外期货业务的实际需求。可喜的是,目前期货监管部门与业界已经着手研究国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业务,相信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这一业务将成为现实。 2.适时开展期货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 目前国内的期货投资者大多缺乏成熟的投资理念,这使得市场对投资咨询业务需求十分强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良好的发展土壤和广阔的市场。我们认为,未来期货公司可以开展很多独立的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比如风险管理、期货投资培训和信息服务等。 3.有条件地放开期货公司受托理财业务 近几年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及私募理财产品发展得红红火火,股指期货还没有露面,但针对股指期货的信托和私募理财产品已经问世。现实中,居间人模式在期货行业普遍存在,居间人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就是私募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居间理财的事实存在,反映了社会上对期货理财产品的需求,也是对政府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期货公司理财业务的支持。总之,适时放开期货公司受托理财业务的时机已经成熟,起步阶段可以先试点,如选择有实力的期货公司股东单位发行期货理财产品,期货公司为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累必要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开期货公司理财业务。 4.CTA与期货基金业务 成熟的期货市场中总是少不了期货投资基金的身影。在国外发达市场,CTA与期货基金是期货机构投资者的重要力量,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到期货市场,CTA与期货投资基金的推出是大势所趋。由于期货投资的高风险性,期货基金的推出应更加小心谨慎,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推出CTA,在CTA取得成功的运作经验后,再试点推出期货投资基金。在CTA与期货基金的建设方面,期货公司无疑在投资经验、风险控制等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 5.确保在净资本管理要求的条件下,扩大期货公司自有资本的使用范围 一是允许期货公司将自有资本委托券商或基金公司理财;二是允许期货公司将自有资本用于仓单质押。为保证达到期货公司净资本管理要求,期货公司随着业务发展将不断扩充自有资本规模,新的资本到位后,可能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存在自有资本富裕现象,为提高自有资金效率,将富裕的自有资本委托理财,或用于期货公司自已熟悉可控的低风险的仓单质押,也是一条现实有效的业务创新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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