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昨日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主体成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还应当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征求意见稿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证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名称及参与的业务;投资者向证金公司出借及收回借出证券、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及卖出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及收回借出证券导致的股份变动数量及比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见行使;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券公司行使;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金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意见行使;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金公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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