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由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制定的《上海地区期货居间活动自律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规则)已下发到各期货公司。就业内争议的居间人返佣率过高,侵蚀期货公司利润问题,《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居间报酬的返佣比率不得高于公会每季度公布的平均返佣率。 据了解,针对行业内利用其他期货公司员工开发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规则》在居间人准入条件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其中明确提出,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并且,为杜绝商业贿赂,《自律规则》要求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在居间行为规则方面,居间人在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必须通过上海期货同业组织的或经公会认可、授权的专门培训或期货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而作为居间合同甲方的期货公司,则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的非该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此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客户发出容易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对于居间人代客理财、恶意抄单等违规行为,《自律规则》提出,居间人严禁从事欺诈客户、越权居间、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等违规行为。居间人不得成为其介绍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此外,就业内争议的居间人返佣率过高,侵蚀期货公司利润问题。《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居间报酬的返佣比率不得高于公会每季度公布的平均返佣率。 据悉,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员大会还通过了《关于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取标准的倡议书》和《上海期货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辖区期货手续费标准不得明显低于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平均水平。希望以此改变上海期货市场过度竞争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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