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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女商人6亿巨债之谜:香港炒期货亏近两亿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3-07-12 14:22:14 来源:《浙商》
“请法院给我机会,让我补偿债权人的损失。”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海燕在法庭上向法官作如此请求,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给林海燕这个机会。5月15日,温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海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什么判罚得这么重?”债权人之一、在北京经商的蔡辉听闻判决结果后表示很震惊,“这是经济案件,又没出人命。”

“震惊”几乎是所有人听到本案判决结果后的第一反应。林海燕的妹妹林海雁更是形容她当时“下巴都快掉下来,整个人都傻了”。她还告诉《浙商》记者,“我姐是在2011年10月底被债权人在北京逮住的,并被关了2天,之后频繁遭到债权人侵扰,后不得已去公安机关自首以求自保。我姐姐是主动自首的,而且这是单纯的经济案件,怎么会判处死刑呢?”

五年6.4亿元借贷

判决书显示,从2007年开始截止到2011年10月下旬案发之时,林海燕向他人的借贷金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

“本息共计6.4亿元,除去已经偿还的利息和本金,还有4亿多元。判决书显示林海燕在香港炒期货亏了2900万美元(其中有900万美元为佣金),折合1.78亿元,再扣去应该偿还的利息,还有1亿多元的空缺。这1亿多元的资金去向,林海燕她自己说不清楚,判决书也没说。”林海燕的委托律师、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林传黄对此表示质疑。

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之下的死刑判决也引发了受害人的不满,“还有这么多资金去向不明,怎么就判了死刑?林海燕一死,我们受害人的出借资金就没任何说法了。”同为债权人之一,蔡辉的哥哥对此颇有微词。

林海燕同样把对资金的疑惑写进了5月23日提交的上诉书。

林海燕在上诉书中辩称,所有受害人的欠款及自己的全部资金(近千万元)仅用于支付利息、炒期货,或购置部分资产,并没有其他大额支出。对于1亿多元的资金缺口,林海燕认为有三种可能:一是借据不实,其二借据记载的金额小于实际出借金额,其三可能是自己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大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利息金额。

林海燕的代理律师林传黄说,温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在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仅仅是依据上诉人或受害人基于记忆所形成的笔录或受害人所提供的向林海燕汇款的单向银行交易记录,并没有核实上诉人和受害人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浙江省高级法院已受理了此项上诉。

“其实还有很多人没报案,或者出借资金在被认定时有下浮。”在杭州经商的许龙是债权人之一,他告诉《浙商》记者,“林海燕与我夫人关系很好。我家的钱也是通过我老婆借给林海燕的,前前后后加起来也超过1000万元了。我只知道林海燕在香港那边炒期货、证券,风险挺大的,但没想到她会亏光—林海燕这么能干、聪明的人怎么会把钱亏干净呢?好几亿元的钱,这些钱去了哪里?”

据悉,一位名为郑芜英的债权人自称总共借给林海燕1.2亿元,但一审判决书只认定了5000万元。

谁愿意看到林海燕死

受害人一方面对温州中院未落实资金下落便判处林海燕死刑不满,一方面也怀疑林海燕或主动或被迫地转移了一些资产。

2010年,林海燕在离婚时给了前夫800万元。“那时候林海燕已经在亏钱了,怎么还会把这么大笔的现金给‘感情破裂’的前夫?”蔡辉质疑道。

2008年,林海燕开办鑫富投资时,在杭州、温州等地购入了几处房产,2011年4月更是在北京通州与人一起买下一座价值9000万元的商业地产楼盘,其中林海燕出资3000万元。但2011年10月下旬事发后,这几处房产的股份先后被转移给了合伙人。“有的债权人甚至是追着林海燕转让股份,这不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让林海燕翻身的资本大为减少。”蔡辉的哥哥如此说。

“我们希望死刑能够被改判,这有助于查明林海燕巨额资产的去向、厘清债务。死刑对我们受害人来说没有一点益处。”蔡辉的哥哥对林海燕一案的期望虽然仅限于此,但依然强调林海燕不能死,受害人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判决书也没有写如何处理债务。”

林海燕东窗事发于2011年10月底,而借款史则要从2007年开始,借来的钱主要用于投资期货。2008年5月,林海燕与他人一道成立了鑫富投资,未经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的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同时,林海燕联合蔡辉等20余人在华富嘉洛公司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证券的生意并没有经营好,鑫富投资很快便产生巨额亏损,加上还有利息和投资回报需要支出,林海燕的财务开始紧张起来,之后便对外虚构了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与借款人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取得钱款,甚至虚构运作公司上市、银行拉存等需要巨额资金为由向诸多受害人借款。

“林海燕每次来向我们借钱的理由都不一样,许诺给我们的收益也不是固定的,具体要看她准备投的项目而定,月息一般在2%-3%。”蔡辉在2010年底和2011年5月份两次借给林海燕不足500万元,但同在北京的哥哥却借给林海燕1700多万元。“本息相加林海燕共欠了我2000多万元,其中300万元是利息。”蔡辉的哥哥称他与林海燕资金往来频繁,已经不记得具体的资金明细,也不知道林海燕借了钱是去投资高风险的期货市场,“都是熟人,手上有余钱就借给她了,只想收个利息,没想过赚大钱,所以也没去了解林海燕投了什么项目。”

不光是受害人不知道林海燕具体在经营什么项目,就连曾在鑫富投资“帮过忙”的两个妹妹也不知道林海燕在做些什么生意。

林氏三姐妹中,“姐姐(林海燕)是老大,三姐妹中她聪明、能干,也最强势,从小到大都是姐姐拿主意,她说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去她的公司帮忙,我们也是做些琐碎的事情。公司具体做什么生意,我们也不知道。”老二林海雁告诉《浙商》记者,“她还在温州的时候,我们三姐妹还经常见面。后来她去外地多了,见面的机会也就少了。”

按照林海雁的估计,林海燕有可能是炒期货亏了太多钱,所以不得不以各种名义去借钱。至于为何炒期货会亏掉近两亿元,林海雁表示也不清楚。鑫富投资的员工一般只帮着打理期货平台,资金运作和期货操作等核心业务都是林海燕本人操作,即便是客户,也基本上是林海燕自己发展的。

核心业务由林海燕一人掌握,与合伙人、受害人资金往来频繁缺乏正规借据,这都加大了追究资金去向的难度。

争议委托理财

林海燕在上诉书中不但提到资金缺口的问题,也否认了集资诈骗,称自己是委托理财。

林传黄律师说,部分受害人与上诉人之间,相应款项的往来系基于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其中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账户的部分,所涉资金及其盈利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均归属委托人所有。因此,林海燕并不构成犯罪。

但根据受害人讲述,借款与委托理财两种情形都存在,在案件审理中,也有受害人当庭承认自己与林海燕是联合投资,或者是风险共担;但更多的受害人是单纯把资金借给林海燕。到案的受害人有60多位,其中近一半在北京经商,且多为温州老乡。

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或口头约定了委托理财,林海燕也是将相应资金按照约定汇入以他人名义开立的期货账户进行操作。“名为借款,实为投资。”

林海燕还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她还提到其中一个细节是这样的:2011年11月26日在北京遭遇若干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然后在受害人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北新桥派出所,向派出所接案人员明确承认自己将受害人的钱用于炒期货亏损不能偿还的犯罪事实,表达了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意愿。

许龙等受害人告诉《浙商》记者,“林海燕去自首的时候应该也没想到会判这么重吧。如果林海燕死了,债主们就再也拿不回来钱了。毕竟林海燕人脉、资源、能力都摆在那里,即便这次真的亏光了,如果以后有机会还是能够还上一些债务的。”

(为保护受访人权益,文中蔡辉、许龙、郑芜英为化名)

民间投资活动风险丛生

陈利强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商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目前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犯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些案件中,由于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而引致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当然,我国民间投融资政策法规不健全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机制缺失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首先,从企业家角度而言,企业家要强化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投资和金融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投融资实践中,某些企业家由于经济原因而受到挫折,同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时常无法区别正常的投融资行为(或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与金融犯罪行为,最终不知不觉地走上了金融犯罪之路。

其次,从政府角度而言,当前我国投融资政策法律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以及制度机制不够健全,民间投融资活动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抓手,加快我国相关投融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程,为企业家的投融资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

最后,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也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到浙商新一轮的投融资事业中去,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技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家当好参谋,帮助他们防控好投融资风险,尽量避免因投融资活动而引发犯罪问题。通过制度机制创新,应当让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为企业家的投融资活动提供咨询、培训、法律援助等各种优质的专业服务,做企业家的创新创业向导和助手。

总之,只要各方共同努力,相信未来类似的悲剧可以逐渐减少、甚至避免。
责任编辑: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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