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月12日电日前,上海一中院在该院首例股指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涉案期货交易的操作规则和流程进行详细说明,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3年2月,马先生来到上海一中院状告上海某期货公司。马先生称,他于2012年4月与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委托该公司按照其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同年11月5日上午8点15分,马先生使用该公司指定的交易软件对持仓1手的期指IF1211合约指令卖出平仓,平仓价为2313.2元,因尚未开盘,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将该委托保存,待开盘后自动发出”,随后关机。当日收盘后,马先生经查询发现,此合约当日最高价达2330元,高于其委托价格,而其开盘前下达的委托卖出指令却没有交易。马先生认为,期货公司未按其指令行事,导致其错过最佳交易期,终以2169.20元卖出造成重大损失,故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损失43200元。 收案后,主审法官意识到本案纠纷并不复杂,症结在于客户和期货公司对于指令未能执行各执一词,互不认可。为更好地查明事实,促进双方当事人增进沟通理解,主审法官遂邀请系争交易软件的主要研发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到庭接受询问。 专家对委托单、条件单、预埋单等涵义作了详细说明,并指出,根据操作规程,如在非交易时段下单,相应委托单会转化为预埋单在交易时段提交至公司服务器,但要执行该指令,软件必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该软件使用说明对此有明确提醒,客户在下载软件时必须阅读使用说明并接受才能安装。 马先生基于对专家解释的认同,表示愿意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最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期货公司对马先生补偿1万元,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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