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就“券商、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对券商、基金旗下各类型产品参与国债期货的目的及参与程度做出了规定。目前银行、保险(放心保)等机构参与国债期货方案尚处于研究阶段,券商、基金或有望率先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国债期货市场。 明确券商风控指标计算要求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券商指引》)明确了券商参与国债期货风险指标的计算要求:拟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券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 相比参与股指期货以15%的合约价值计算投资规模,券商参与国债期货投资规模按5%计算,有利于券商加大对国债期货市场的参与力度,使券商自有资金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券商指引》规定,券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对已被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取消券商资管不得参与期指的限制性条款 同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部分限制性要求被放开: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新发布的《券商指引》拟放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在任一时点,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总和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新发布的《券商指引》拟取消上述具体量化指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指引》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期货产品交易的,参照本指引执行。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给券商进一步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提供制度保证”。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分类监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基金指引》)明确,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此外,豁免了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参与国债期货的比例限制,为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基金指引》强调,除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间的思路,《基金指引》对基金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二是控制投资杠杆。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ETF基金、完全被动的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国债期货交易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以应对赎回需要;封闭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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