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8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将于9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7月5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的修订是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以建立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次修改将原规定名称中的“股指期货”更换为“金融期货”,并去除“试行”二字;同时,将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金融期货领域,将相关条款中涉及“股指期货”的内容调整为“金融期货”;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并对其他条款予以适当修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于7月5日宣布,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准备工作大概需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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