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各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泛滥,且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针对此次征集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应将大宗商品市场纳入到期货法调整范围内。 生意社社长朱小军表示,如果将现有的大宗商品市场纳入到期货法调整范围内,将为建立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统一监管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而此前国务院“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为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我们会与一些比较规范的大宗商品交易所进行仓单置换,以满足现货企业不同的需求。近期我们就跟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了多次交易。”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胜喜认为,有些企业确实对大宗商品市场有需求,如果能将大宗商品市场纳入到期货法调整范围内,将为大宗商品市场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生意社总编助理满荣荣也认为,将期货交易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现有业务结合起来,构建多层次的市场,更能发挥期货服务现货企业的功能,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和大宗商品市场也是个双赢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出现后,虽然满足了一定的市场需求,但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的缺失和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市场风险也逐渐显现。2003年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先后出现了“琼胶事件”、“桂糖风波”、“嘉兴案例”,为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我们公司一直在对不同交易场所上市的品种套利交易,但是比较忐忑。”浙江某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担心没有法律监管的大宗商品市场一旦出现风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担心大宗商品市场的仓库不够规范,交割产品品质得不到保证。“把大宗商品市场纳入到期货法调整范围内,必将对我们的业务带来量的提升。” 上海律师协会期货专业委员会成员、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认为,在后续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应明确调整范围包括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这样可以规范其有序发展,降低市场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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