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上市在即,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9月2日发布了《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下称《规则》),自2013年9月3日起施行,中期协同时修改并发布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中期协表示,为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下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则》指出,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规则》还要求,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中期协在公告中还要求,各期货公司制定、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中期协的《期货经纪合同审查办法》规定,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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