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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格局下的资管产品投资信托解析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3-09-25 12:41:00 来源:老虎财经
去年下半年以来,无论是券商资管、基金,还是保险、期货等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题就是松绑。而信托、银行理财则始终是受到严格控制。在此轮新政以前,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无疑是最广阔的,并且投资方式也几乎没有限制。新政以后,各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均有所放宽,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可与信托计划相媲美,使信托公司受到巨大的冲击,但同时也促进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银行理财与信托计划的投资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自2008年以后便受到了监管层的严格管控。首先,银监会对融资类银信理财业务余额进行了比例限制,并且规定不得设计为开发式。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等均要求压缩规模,受让票据资产业务则在2012年初被监管层口头叫停。其次,对于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银监发[2010]72号文中表示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已发行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产品停止接受新资金申购。再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的规模与方式也受到严格限制。2013年3月的银监发[2013]8号文规定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对于信托计划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则没有明确限制,但实际中信托公司大多把其作为短期流动性支持产品投资。与此同时,信托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是监管层一直鼓励开展的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信托计划可以投资的品种。

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与信托计划的投资

1、券商资管与信托计划的投资

首先,从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对外投资来看。

第一,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不能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明确指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这意味着,证监会已明确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

第二,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30号的规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前提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这意味着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信托受益权作为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一方面,关于修改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93号)中对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和投资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明确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同时,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据此,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 16号)中表示,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再从信托计划对外投资来看。

第一,没有明确禁止的都可以投资。因此,信托计划可以投资券商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二,信托计划也可进行私人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第三,集合信托计划申购新股已被暂停。2012年7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50号)再次规定,停止受理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成为新股配售对象的备案申请;停止已完成备案的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的新股配售对象资格。第四,信托产品证券账户开户重启,可以参与证券二级市场投资。2012年8月,中登公司发布的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暂停达三年之久的信托证券账户开户得以重启。

责任编辑:刘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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