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下称《细则》),对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做法进行了规定,并将于12月2日起施行。 至此,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在内的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都已经发布,大商所和郑商所分别在今年7月和9月开始实施了套利交易管理办法。虽然都强调单边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但是在套利交易的申请、审批和限仓方面则略有不同。 上期所《细则》修订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交割风险控制方面,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延续现有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仅对交割月份合约做特殊规定,对交割月份合约在最后5个交易日不参加单向大边折抵,而维持原有双向计算保证金,以便有效控制交割风险。 不过,上期所套利交易仍需申请,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郑商所的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6日开始实施,但是与上期所不同的是,客户进行套利交易不需要交易所的审批,也不需要向交易所提供任何材料。大商所则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利持仓,也可以通过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仓。 三大商品交易所对于套利持仓均实行限仓制度,但是限仓制度的规定则略有不同。 上期所将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在持仓限额方面的规定为,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过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 郑商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同期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交割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交割月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大商所则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据记者了解,以保证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套利交易是国际市场通行的做法,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套利交易的积极性,并丰富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大交易所的套利交易办法尤其是为机构客户参与市场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有利于提高合约流动性,形成合约间合理的价差水平。”一名期货业研究人士告诉记者。 相关 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简称为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即将投资者的同品种持仓视为一个投资组合,对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直接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为其全部客户交易保证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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