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等披露信息改为所有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合计量信息;在交割信息中,只披露会员配对信息,不公布非期货公司会员号;不再披露“套期保值持仓量”。修改后的规则自2013年12月3日开始施行。 期货市场信息披露与市场透明度、有效性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密切相关。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证监会对投资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近期交易所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借鉴国际期货市场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信息保护经验,对交易所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进行了完善。 这位人士表示,在每日成交持仓排名方面,对非期货公司而言,其成交、持仓信息属于单个客户信息。本次修订将原有的公布所有会员成交、持仓信息改为公布各家期货公司的成交、持仓信息以及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合计量信息,与证监会对投资者信息保护的要求相符。在交割配对信息方面,调整原《办法》中关于发布交割信息的要求,只公布会员的配对信息,对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予公布,以利于客户信息保护。与此同时,在套期保值持仓信息方面,不再披露“套期保值持仓量”。 据了解,投资者私人信息保护是国际期货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实践看,欧美期货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或按照投资者大类汇总、或以集中度的方式来披露市场持仓分布结构,均不涉及具体会员、投资者的交易、持仓和交割信息。 据介绍,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大商所广泛征求了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交易所还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市场人士认为,期货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包括交易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的及时有效披露,一定范围内合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与此同时,交易所也有责任保护客户信息。此次大商所从国际惯例出发对信息管理办法修改,兼顾了市场对交易信息披露的需求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信息保护,具有积极的市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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