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自律监管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属于民事监管,主要依据章程、交易规则、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而启动。自律监管过程中,交易所与被监管者自然会出现分歧,当这种分歧产生利益冲突引发诉讼时,就需要司法的介入。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复杂性、及时性以及个案背后承担的政策风险性,决定司法审查应当谨慎介入。司法审查何时介入以及如何来确定司法审查的介入的范围呢?鉴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相似性,本文试图研究并借鉴证券交易所自律审查司法审查的处理原则。 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司法审查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立案规定。但同时,《规定》确立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实质上肯定了涉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案件的可诉性,应当说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存在有巨大的诉讼风险。 从世界其他一些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来看,一般都对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建立了诉讼阻隔机制,限制司法权尽量少地介入这一领域。根据境外实践,司法裁决机构监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贯彻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内部救济用尽原则。其核心含义是:凡是能以内部程序或方式加以解决的争议,应通过完善的内部措施最终落实;当争议无法借助内部程序加以解决时,才借助仲裁或诉讼等外部救济措施。该原则的确立源于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的出台。但内部救济用尽须具备必要前提:一是自律组织内部建立起合理、通畅的争议处理程序,并建立人性化争议处理标准;二是推动立法机关认可采取事前复议或法定复议方式,减少外部救济的介入。比如,美国对证券交易所针对其有权管辖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认定和纪律处分,设置了完备的救济途径,包括交易所的听证程序、复议程序及美国证监会的复合程序。 “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审查采取有限介入的立场提供了制度框架。交易所自律管理争端的外部处理将由以往的司法审查转变为行政监管,法院仅就证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证券委员会对交易所的监管复合法律意图及要求。 第二,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该原则强调交易所在善意执行法律或者自己的规则,履行自律管理的公共职能中,即便给被管理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交易所及其管理人员无须承担契约或侵权之类的民事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22条明确规定,交易所以及代表交易所行事的人,包括交易所董事局的任何成员或者交易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在履行法定的自律管理职责时,或者执行交易所的规章授予的职能时,如出于真诚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则无须就该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在契约法、侵权法、诽谤法、衡平法或者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金融期货立法上赋予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力和职责。金融期货市场复杂的交易机制以及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要求监管或司法审查部门拥有必要的、熟练的市场运作知识对纠纷及时加以解决。而且在个案审理的背后,承担着相当大的政策风险。因此,法院在处理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应适度、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保持必要的谨慎和理性,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原则,尊重交易所自律管理权限和专业管理能力。 司法审查的有限介入性 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渊源、以及其专业性和及时性的特征,要求司法审查在该领域的有限介入。然而在限制司法审查的同时,交易所也应完善其自律监管,推进自律制度的规范落实。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完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期货交易所应规范各类业务规则的制定程序,体现自律规则的权威性。交易所自律规则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第一,内部制定程序的合法。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业务规则的立项、计划、起草、审查、公布、施行、解释与修改等程序性规定,并严格执行;第二,自律规则要充分征求外部意见。市场参与者参与规则的制定更能使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市场的参与者有强烈的动机确保它们所参与的市场的完善。交易所应依法履行公开意见征求程序,向公众阐明规则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制定的设定。对公众的反馈意见,交易所应当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研究,并形成相关解决意见。 自律规则内容的完善。第一,交易所自律规则应充分反映交易习惯。期货交易市场是在自我形成、自我管理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交易所自律监管者必须具有商业上的敏感性,从有益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制定规则。体现交易习惯的自律规则更容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充分理解、积极参与和主动遵守。 第二,自律管理措施适当。自律监管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建立起来的监管制度,自律监管最主要的功能是预防某些适当行为不予控制。交易所通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限期说明情况、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出入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手段。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应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期货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时,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依法对所有期货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处罚,对期货纠纷和争议进行公正的处理,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给以公正的待遇。自律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性。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重市场参与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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