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3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已经渐行渐近。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与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优先股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 对于“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是变相增发普通股”的质疑,证监会昨日回应称,优先股选择性条款的种类较多,可转换条款仅是可供选择的条款之一,并非所有优先股均包含可转换条款。另有声音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较高,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投资优先股。证监会就此表示,目前A股市场的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直接买卖,不存在任何限制。对于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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