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往只有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而根据《通知》,此次中资银行在遵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通知》简化了开户审核手续,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一银行办理资格。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二是明确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三是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外管局相关人士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拓展外汇业务,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有助于中外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更好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通过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也可有效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的渠道,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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