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郝女士生气的是,理财产品已经让自己血本无归,对方还追到家门口逼债,难道售卖这些“有毒”产品的银行就不该负些责任吗?为此,郝女士和来自上海、河南等地的十多名难友齐聚北京,商讨维权事宜。 原来,和郝女士有类似遭遇的富豪不在少数,2009年初,中国内地企业家身陷金融衍生品的消息不断被公之于众,中信泰富巨亏150亿元,荣智健辞任公司董事及主席,碧桂园亏12.42亿元,大股东杨惠妍亏7.4亿元。 实际上,除星展银行外,还有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恒生银行、瑞信银行等在香港的私人银行销售类似产品。这些产品已经使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内地投资者遭受数十亿元以上的损失。 [ 律师说法 ] “有毒”理财产品 境外分三步推销 维权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告诉记者,境外金融机构多通过三个步骤销售其有毒产品: 第一步,以打折股票为名,引发投资意愿。境外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向投资者打电话推荐“打折股票”,客户经理推销时只是强化收益,淡化甚至不提风险。 第二步,这些客户经理到内地游说投资者到该私人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游说投资者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在其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让客户把资金转入银行账户。通过这种方式使内地投资者的资金变成境外资金。 第三步,签订投资合同。投资者在没有阅读或者根本读不懂长达几十页英文合同的情况下,出于对境外客户经理的信任,就签署了投资合同。 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受害人可撤销合同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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