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刚刚在美国华盛顿结束。据报道,这次对话获得了积极的成果。笔者认为,中美双方应该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方面加强合作。 美国推出场外监管新框架 修订商品交易法和证券法。新框架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场外合约必须通过受监管的中央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要求中央交易所通过充足的保证金覆盖及其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定制化的场外合约不被用作规避中央交易所清算的手段。要求所有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员和风险敞口较大的衍生产品交易商接受审慎监督和严格监管。要求其遵循保守的资本要求、商业行为准则和报告要求,且须达到标准化场外合约和定制化场外合约均需遵守的针对交易双方信用风险敞口的初始保证金要求。 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效率和透明度。首先是记录备案和报告要求(包括审计记录)。已通过中央交易所进行标准化交易结算,或已向交易储存库报告定制化场外合约的,视为满足此项要求。其次,所有未经中央交易所清算的合约均应向受监管的交易所报告。第三,要求标准化的场外合约在规定的交易所公开上市。第四,建立交易信息披露系统,即时公布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信息。第五,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在规定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场内产品,引导交易所场内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提高场内、场外市场的运作效率和衍生产品终端投资者的效益。 防止市场操纵、市场欺诈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 中国正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目前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债券远期、人民币以及外汇远期、货币掉期、利率互换及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中,债券远期、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货币掉期主要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开展交易,而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未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则需向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交易中心则定期向央行进行市场交易情况汇报。 7月初,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23家较为活跃的市场参与者在京参加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的集中签署仪式。笔者认为,新版主协议不但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确立了一个统一的中国标准,更是在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不过,相比较而言,目前,在中国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简单衍生品,却大多是美国各期货交易所内的标准化合约产品,并且其涉及的币种及期限结构也远比国内市场的产品丰富。而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历程,又是一个根据市场需求而自发形成的过程,而且是先发展交易所交易,当产品逐渐由简单到复杂、超出交易所的容纳范围后,场外交易才慢慢发展起来,因此,监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金融实践。实践表明,交易所交易及其监管中国远赶不上美国,而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方面中国还是领先美国一步,这就有了加强合作的基础。 加强制度创新合作的着力点 加强金融机构衍生工具创新和衍生市场运行制度建设。中美监管部门需与立法部门加强合作,尽快完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立法,并通过与国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使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政策标准尽可能与国际保持一致,避免因跨境流动而削弱监管效果。另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复杂性和非标准化特征,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对衍生产品的风险认知难度。这就要求新修订的监管措施中,强调金融衍生工具开发机构应充分披露产品交易结构与基础资产状况,揭示复杂结构背后的风险关联因素,防止场外衍生产品向不成熟的市场投资者进行不当销售,这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维护市场运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这次危机中暴露的问题,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监管者应该进一步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所以,中美监管者应该严格要求交易商提交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督促交易商修改标准信用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合约,以确保在信用风险事件出现时使用现金结算方式;要求交易商对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整体运作基础设施进行长期计划,并控制交易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重要事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对组合的管理和精确的交易估值,利用净额结算和抵押协议,来提高参与者的风险控制能力并对重要的资产类别和产品进行充分说明。 另外,建立场外衍生品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在场外衍生品存续的生命周期内,如何进行估值和调整保证金尤为重要。由于场外衍生品个性化程度高,因此流动性较差,违约后的风险处置机制与交易所交易产品有较大差别。所以,中美应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充分发挥中央清算的风险处置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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