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夜盘交易期间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夜盘交易品种在夜盘交易时段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对夜盘交易实施登记制度。会员单位需要在参与夜盘交易前填写《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登记表》。 第四条 为保障夜盘交易期间的有序进行,交易所将成立由交易部、结算部、监察部以及技术运维中心组成的夜盘交易运维办公室。 第五条 为做好夜盘交易期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监察等工作,参与夜盘交易的会员单位至少应制定两名夜盘交易其间的业务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交易所。 第二章 夜盘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 “夜盘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第七条 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八条 夜盘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后一个交易日无夜盘交易。 第三章 夜盘交易期货合约交易 第九条 “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夜盘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对于夜盘交易品种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十条 夜盘交易期间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在当日日盘交易结束前开户成功的客户,交易所为其分配交易编码,并允许客户自下一交易日的夜盘交易开始使用。 第十二条 夜盘交易时段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日盘交易时段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 第十三条 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若夜盘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始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 第十四条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夜盘交易时段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交易时段,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四章 夜盘交易期货合约结算 第十五条 在夜盘交易期间,会员通过电子出入金系统向交易所入金。若电子出入金系统出现故障,会员应及时与交易所夜盘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由交易所相关人员安排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日盘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交易所有权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会员应当在当日夜盘交易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当日夜盘交易开市后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义,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 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出金申请、不办理出金业务。 第十八条 出入金的数据切换时点为当日17:00,该时点之前的出入金计入当前交易日,该时点之后的出入金计入下一交易日。存管银行向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切换时点为17:00,报送该时点前24小时的数据。 第十九条 银行业务系统出入金截止时间和存管银行向会员单位发送对账文件的切换时点沿用现行模式。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时点沿用现行模式。会员单位数据报送时点为当日结算完成后,存管银行数据报送时点最迟为次日9:30前。 第五章 夜盘交易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通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强行平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执行。 第六章 夜盘交易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夜盘交易期间,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十九条,交易所将暂停夜盘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可以调整夜盘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夜盘交易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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