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演化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系统化和敏感化的庞大体系。尤其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期货市场的结合,电子化交易系统、量化技术等产物应运而生,但这也给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除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传统因素外,日益频繁的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造成的“乌龙指”事件等,已经成为引发期货交易异常的主要原因,严重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功能与秩序。 错误交易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在《错误交易政策研究报告》中所下的定义,错误交易是指由市场参与者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所致的被错误执行的交易。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错误的产生主要体现为技术故障和人为差错两类。期货交易以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基础设施,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都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相关软件也有可能存在设计缺陷。因此,技术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始终存在。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技术故障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更是屡见不鲜。这些故障,以交易所交易系统内在的突发故障为主,也包括因操作错误等导致的技术故障。人为差错则包括系统操作失误和交易指令错误。尽管交易系统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但人工操作和维护或多或少都有保留,存在出现差错的隐患。而交易指令错误,是投资者或交易员在下达交易指令时将指令中如交易品种、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要素填写错误。指令错误引起的交易异常情况近年来在全球屡屡出现,美国市场2010年“闪电崩盘”、2013年高盛“乌龙指”事件等,都是由指令错误引起的。 错误交易的矫正与处置措施 对于错误交易发生时如何处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明确。在意思表示出现重大瑕疵或者欠缺的情形下达成的民事交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以及民通意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1条的规定,可以撤销。 与传统民事交易不同,期货交易存在交易对手的不确定性和匿名性,以及交易本身的无因性、流动性、集中性等特征。基于交易安全考虑,法律应当明确,依据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下单进行的交易,遵从交易结果的不可逆性。 应当看到,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原则侧重于交易秩序的维护。在错误交易情形下,允许交易纠正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价值平衡。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规定了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可以取消错误交易的制度。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品交易法第5条规定了指定合约市场的20项核心原则,赋予交易场所组织市场交易、制定市场规则的自律监管职责。对于错误交易,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规定,如果CME内设的Globex控制中心(GCC)认为继续实施交易将对市场诚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那么GCC有权调整交易价格或取消交易,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这可以降低因不当或错误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或系统缺陷导致的破坏性事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洲际交易所(ICE)也作出了对“价格尖峰”和“错误交易”等市场异动的处理规定,构成其商品期货市场风险防控体系。 完善错误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境外期货市场实践看,多由交易所对错误交易进行矫正和处置。作为期货市场一线监管者,交易所可以通过完善规则,在规则中引入错误交易的取消制度,并明确错误的类型、影响和取消交易的程序。 但也必须看到,部分境外市场虽然允许在出现错误交易时取消交易和调整价格,但在这方面有着极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由于取消错误交易不仅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还涉及当日结算价格调整等,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影响巨大。即便交易所规则授权在交易错误情况下取消交易,如果缺乏上位法授权,交易所在应对错误交易时适用取消交易也必须非常谨慎,因为一旦对错误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措施,可能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期货法中,在将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有必要明确交易所有权制定规则,在错误交易情形下进行价格调整,并可在特定情形下按照程序取消交易。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出现错误交易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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