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资产管理资讯

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4-08-25 12:17:43 来源:东方早报
对征求意见稿做了8项修改

投资者门槛未改变

经过逾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于8月22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明确了全口径备案、确立合格投资者、募资规则、规范投资行为等运作规则,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管理等5项制度安排,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及负面清单式的探索。

此外,根据市场意见,证监会对《办法》主要作了8项修改。

其中包括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修改了相关条例的表述,使得表述更完整。但证监会并未采纳私募基金反馈关于合格投资者定位偏高、宣传推介方式过于严、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此3条意见。

一位曾提出反馈意见的私募基金人士对早报记者表示,“比起意见稿,《办法》进行调整,操作性更强,更符合私募的状况。但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指标如何量化,需要和银行、券商等代销机构商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办法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投资者“高门槛”未改

证监会称,有意见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适当,也有意见认为偏高。但综合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意见稿的标准。

据悉,此门槛定位高于目前市场上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专户业务的投资者标准,可谓市场“最高水平”。

《办法》显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为,单位或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上述标准均高于目前市场上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专户业务的投资者标准。

《办法》还未采纳其他2项提议,分别为并未修改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规定,并仍规定私募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重阳投资总裁王庆指出,从没法所依,到有法所依,《办法》的出台对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是有利的。总体来讲,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还是强调事后监管。办法出台,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而言,应该是更有信心、意愿和私募合作。

此外,《办法》保持了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PE/VC)的区别监管。PE/VC管理人机构,证监会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在此次《办法》着重提出。

自要求私募基金备案规定出台以来,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21477.2亿元。

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较意见稿有8项修改

一个多月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对《办法》主要作了8项修改。

修改包括,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证监会将有关表述补充完善,并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私募基金)适用其规定的表述。

第三个修改的地方为,《办法》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删除此条,证监会可能认为自然人任管理人在监管上不太好控制。做资产管理,单凭一个人的力量不太合适,更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私募基金人士分析称。

第四个修改是为便于市场理解,增加“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办法》还将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而此前意见稿中是将“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虽然《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有着严格规定,但还是放宽了推荐范围。

第六个变动为,将第十七条中的“向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为给合法汇集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最后一处改动为,完善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表述,改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责任编辑:刘健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