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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期货业国际化现状及展望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4-09-23 08:46:52 来源:期货日报网
A 内地期货业的国际化进程和现状

依据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1994年,这属于境外期货的自由交易阶段;第二阶段从1994年到2001年,其间国家暂停了境外期货交易,属于规范整顿阶段;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今,属于规范整顿后的试点推行阶段,国家陆续批准了31家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批准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等。

期货交易所的国际化是在2000年前后,期货交易所从会员制向公司制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开展的。在我国,由于除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属于公司制外,其余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属于会员制,尚未完成公司化改革,因而并没有像国外交易所那样通过并购来完成国际化。

目前,我国交易所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期货产品合作开发,例如2014年2月2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东迪拜黄金和商品交易所在多次交流沟通后,联袂挂牌上市聚丙烯期货品种;二是加入国际性期货期权行业协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实现信息共享、研讨交流等形式。整体看,我国期货交易所与境外期货交易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例如没有实现交叉上市、建立电子交易平台、会员互换等深层合作。

期货投资者的国际化是期货品种实现国际化的基础,为此,我国也在逐步推进期货投资者国际化。投资者“走出去”方面,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开始推进境外期货交易的改革。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下称国有企业)参加境外期货交易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目前获准的参与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共31家国有企业,其中包括21家有色金属企业、4家石油企业、2家贸易企业和2家粮油企业。2013年国务院取消了商务部对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进行核准的行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我国企业境外套保的程序。目前除了国有企业外,境内投资者还可以通过QDII途径进行海外期货投资,例如2013年11月,中信期货与招商基金合作推出了第一支跨境商品套利产品。但整体来看,我国大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还无法合法参与到境外期货交易,我国投资者“走出去”仍不畅通。

境外投资者“引进来”方面,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背景下,境外投资者目前仅可以通过QFII参与我国股指期货。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但交易也仅限于套期保值交易,并且对交易主体和资格认定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此外,随着2012年《特殊单位客户同意开户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的出台,未来QFII可能进入商品期货市场。

与我国交易所和投资者的国际化相比,以期货公司为主的期货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脚步最快,对推进前两者的国际化也有较大的作用。

B 境外机构“引进来”现状

期货公司国际化的一个体现是境外机构的“引进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允许境外机构参与到我国期货市场中,二是允许境外资金参股我国境内期货公司。

目前境外机构参与到我国期货市场的途径尚不畅通,如前所述,需要借道QFII,其中又包括两条途径:一是在我国法律允许交易所吸收境外会员的前提下,QFII以交易所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交易;二是境外机构作为我国境内期货公司的客户,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参与,这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已经逐渐允许外资参股国内期货公司。目前国内有三家期货公司由外资直接参股,这三家期货公司分别为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参股时间分别为2006年12月、2008年1月以及2007年12月,参股比例分别为16.68%、42%和49%。但这三家期货公司并不是外商直接参股内地期货公司,而是在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称CEPA)二阶段的框架下,由外资借道香港注册公司参股成立的,CEPA二阶段允许参股的最大比例为49%。

从外资控股期货公司法律法规的演变看,200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为“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不再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做明确的限制。2011年12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明确表示外商可以直接投资期货公司,但中方必须控股。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对期货公司间接持股上限为5%,虽然较低的持股上限对外资参股的吸引力有限,但在该规定中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以将境外投资者持股期货公司的上限超过5%: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这两条特殊情况也为外资进入期货公司打开了一个窗口。例如瑞银证券20%的股份由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持有,是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2014年2月,瑞银证券宣布收购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普民期货)95.42%的股权,股权转让和注资申请已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并在7月,普民期货正式更名为瑞银期货。瑞银证券将成为中国第一家外资入股的全牌照证券公司,瑞银期货也成为我国第四个具有外资背景的期货公司,并且瑞士银行参股瑞银期货的比例也超过了5%的上限。这种外资参股的方式也正是规定中的第二种特殊情况。

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对期货公司的好处不仅在于提高注册资本和扩大业务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未来监管层或将制定新的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并提高参股比例,这将会进一步加快境外机构的“引进来”的脚步。

C 内地期货公司“走出去”现状

境内机构开始接触国外期货业务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但是这一阶段仅有极少数企业和人员对期货交易有所认识,参与的范围和数量极其有限。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境外代理业务为主的国际交流才随着境内期货的开展逐渐活跃起来。但此时的监管较为宽松,各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均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途径主要是通过境外会员代理进入境外交易所,代理链较长,风险较大,冲突也较多。因此,国务院于1994年3月发文禁止了境外期货代理业务,并将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权由国家工商局转移到了中国证监会。

经过多年整顿,国内期货公司逐渐走向正轨,监管部门也逐渐放松了期货公司国际化的管制。2005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CEPA第三阶段实施协议,在该框架中,符合条件的内地证券及期货公司被允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批准了广发期货、永安期货等国内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这成为我国期货业扩大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整个中国期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6家试点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境外期货交易经验,培养了一批期货国际化人才,并与境外期货中介机构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合作,该试点项目对今后期货公司国际化道路做了很好的铺垫,效果明显。在此示范作用下,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为境外代理业务在法律上预留了空间,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这段时期,这些公司基本采取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协议、通过境外金融机构结算的方式运作,既不能代理内地资本在香港市场交易,也不能代理国际资本在内地交易,但可以为内地在香港或海外的分支机构代理相关业务。2011年,证监会选取了中国国际期货、永安期货和中粮期货等三家期货公司作为参与境外经纪业务的试点单位,开展了境外代理试点准备业务。这意味着境内期货公司可以直接与欧美等全球主要期货交易对接,进而使得部分国内机构参与全球的期货交易。上述两种方式也是有境外期货套期保值资格的国有企业通过国内期货公司参与全球期货市场的主要途径。

目前也有一些期货公司国际化的步伐较快,但是这类公司极少。例如2013年7月,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借道其香港子公司成功收购法国外贸银行旗下Natixis Commodity Markets Limited公司,成立广发金融交易(英国)有限公司。该次跨国收购是中资背景期货公司首次实现海外并购,是内地期货公司“走出去”的一次有益尝试。

整体看,我国期货公司和期货业国际化的步伐仍不大,国际化的道路也均是摸着石头过河,与国外期货公司和期货业国际化程度差距较大。未来,随着政策的允许和推动,期货公司也要顺应时机,快速发展国际业务,走向国际化,使得期货公司在技术上、管理上、盈利上和发展上有实质性的提高,在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建设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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