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交割风险,是指投资者自身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备齐足额的现金或现券,或者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未能行使约定权利而造成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此外,行权交割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也会给行权收益带来不确定性。 例如,投资者买入1张X股票的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0),3个月后有权按10元/股买入1000股X股票。3个月后,如果X股票价格上涨到15元/股,那么投资者可以执行认购期权,即支付10000元现金,以10元/股买入1000股X股票,再以15元/股的价格卖出,从而获利5000元。但是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备足行权所需资金,那么将无法行使权利,也就损失了5000元的潜在行权收益。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如果3个月后,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即认购期权的卖方,无法备足1000股股票交付给投资者,那么投资者也面临着交割违约的风险。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最后交易日,作为期权的权利方,在行权交割时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点呢? 第一,由于资金不足或股票余额不足而导致行权失败。如投资者持有一份行权价为1.5元的ETF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00)至到期日,现ETF的价格为1.8元,投资者选择行权,那么就需要支出1.5万元以购买10000份该ETF。当投资者发出行权指令时,系统会自动冻结1.5万元的行权资金,如果客户账户资金不足1.5万,则将导致行权失败。 第二,即使实值期权的权利方行权成功,由于标的证券T+1日交割,T+2日可卖,认购期权的权利方还会面临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沿用上面的例子,实值认购期权的权利方在T日成功行权后,在T+1日末将获得10000份ETF,如果T+1日ETF的收盘价格已经变为1.6元,那么投资者此时的实际可兑现利润已经由3000元减少为2000元。 第三,错过行权日。目前上交所模拟交易的股票期权为欧式期权,行权日只有最后交易日一天,权利方如果不加留意,极有可能错过当天的行权操作。放弃一份有价值的“权利”,势必会对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对于持有的实值期权权利方头寸,投资者要么行权,要么平仓卖出,不要由于自己的疏忽而任其变为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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