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义重大。 一、统筹三方关系 第一,有利于监管资源合理分配,提高监管效率。 分类监管是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它吸收国际金融机构“风险导向”的理念,借鉴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结合期货市场的特点,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当前期货市场需要的监管标准。它通过对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三大类指标的考核,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体现了期货监管的时代性。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后,监管部门可以合理有效地配置现有的监管资源和自律监管资源,达到监管到面,监管到点,监管力度适中,从而提高现实监管效率,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达到监管的真正目的。 第二,有利于期货公司规范、安全、持续发展。 分类监管有利于期货公司规范发展;分类监管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可以促使期货公司达到安全经营这个基本要求;根据分类监管的结果,期货公司可以明晰自己在行业里所处的地位,有利于明确期货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今后发展的方向。 第三,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分类监管评价条件看,首先,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其中第一条是“客户资产保护”,可见其对客户投资者利益的重视程度和力度;其次,衡量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的第一条是“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这是从投资者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评价;最后,持续合规状况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监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 二、三处亮点 第一,“一票降级”制度。 “一票降级”制度,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导向,从而引导期货公司规范发展。从“一票降级”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期货公司触犯其中的规定,将会遭到十分严厉的处罚。“一票降级”实际上就是期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条“高压线”,如果触线,就必须会遭到严厉的处罚。 第二,提升期货公司自我约束力。 期货公司的发展有赖于外部监管和期货公司自我约束的良性互动。监管部门利用分类监管从外部促使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分类结果公布后,期货公司就有了自我约束的内在需求,从而达到期货公司自我约束的目的。如: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达到了内在约束的目的。 第三,监管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监管规定中明确写道: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这一规定体现出分类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期货公司练好内功,做大做强,促使期货公司合规、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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