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则,相关工作正式启动。 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颁布相关规则,就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备案材料及豁免、发行及转让方式、承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及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 上交所有关并购重组私募债的规定中明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试点初期暂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防范,并购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监管机制,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聘请监管银行;同时应明确偿债保障机制、清偿安排、股息分配政策、受托管理及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当并购重组活动终止或出现交叉违约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设置提前偿还本息的安排等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系统)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该债券对发行人企业规模和债券期限没有限制,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采取备案制发行,经过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发行、转让。 据了解,报价系统已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转让做好了准备,完成了相应的系统开发,可以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发行、报价、转让、登记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目前,报价系统拥有包括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151家专业机构参与人,同时,还有大量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人间接参与报价系统交易。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比,并购债突破了私募债券发行主体需为中小企业的限制,但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括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 责任编辑:顾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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