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资管跳槽至基金公司任基金经理,将沿用多年的基金经理“静默期”双重标准暴露于众。 近日,上投摩根基金发布公告,今年8月仍在平安养老保险任职的蔡晟在10月底已经升任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基金经理。 2009年证监会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基金公司投研人员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如今面临大资管变局的多重挑战,投研人士流动和任命早已突破公募基金经理之间,从基金专户再蔓延至整个大资管行业,监管层仅对基金经理相互跳槽进行约束的监管尺度,让财富管理行业的向外拓展形成了管理空白。 对于“静默期”的标准认定,业内人士看法不一。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人士认为,从防范内幕信息的角度看,基金经理跳槽需要设定“静默期”并且延伸至大资管行业,不过亦有投研人士指出,分业监管应从不同资产管理行业之间资金性质不同的现实进行考量。 现行规定只适用基金业内 近日,上投摩根一则基金经理人事变动公告引发业内人士关注。 10月23日,上投摩根基金公告称,旗下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蔡晟为新基金经理。资料显示,蔡晟自2012年8月~2014年8月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经理,自2014年9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也意味着蔡晟从平安养老保险到基金经理这一身份转换,仅用两个月的时间。 无独有偶,早前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微博)聘请券商资管人士也有过类似之举。现任大摩基础行业混合、大摩领先优势股票基金经理的王增财,2013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公司,2013年10月23日起就已正式担任基金经理职务。而据其“上东家”平安证券公告,王增财自2013年8月22日起不再担任平安中小盘投资主办人。类似的还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蔡乐,其今年8月还在中再资管担任投资经理,9月中旬已出任光大保德信3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指导意见》规定,“基金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约束范围仅限于公募基金之间。非公募基金行业的资管人士在基金公司 “高效流动”与现行的《指导意见》与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规定并不矛盾。 不过,与基金经理离任、上任均发布公告相比,多数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早前非公募工作经历时间节点仅做模糊披露,这也使得这一现象在业内的普遍程度不易观察(微博)。 另一方面,即使是现行法规,部分基金公司在基金经理任用方面也面临着“流于形式”的隐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翻阅多份基金经理任职公告发现,目前公募基金行业内同月跳槽,“静默期”后上任已为通行做法。大成基金(微博)公告称,基金经理王文祥2007年7月~2014年3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月26日正式掌管大成景福封闭基金。华安基金经理施卫平今年1月初从国联安基金离职之后即刻加入华安基金,4月份上任华安生态优选、华安宏利股票基金经理。财通基金经理赵艰申2013年3月任中海基金(微博)投资经理,同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少数基金公司明确界定跳槽基金经理加盟之后的过渡安排,多份富国基金(微博)新任基金经理公告显示,基金经理跳槽之后先至人力资源部任职3个月。 “基金经理可以先至新单位任职,只是不能从事投资研究工作。不过也有部分基金公司挖角基金经理之后即刻从事投资,只不过缺少公告披露。在这种做法之下,基金经理知道上一家基金公司投资组合,若是复制持仓,不是损害上家就是损害下家的利益。”华南某基金公司负责投研的总经理助理表示。 “各家公司的情况只有自己清楚,不能妄加揣测。”北京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按照最规范的做法,应该是3个月后才能进新的公司。基金经理先至人力资源部任职的公告也仅能说明形式上合规。” 也有基金公司挖角基金助理不存在3个月“静默期”限制,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从公司规章制度上看,基金助理看不到投资组合,只是辅助基金经理研究行业、个股,因此基金经理助理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业内呼吁设立大资管统一标准 2009年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距今已有五个年头,资产管理行业已从原来的公募基金发展为银行理财、保险、券商资管、私募基金等多方力量齐头并进。 资管行业蓬勃发展带来的职业机会,加剧了行业之间人员流动。公募基金牌照放开,其他资管行业申请公募基金业务,加速了外部人员流入的迹象。其中,保险系基金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董瑞倩原为中银国际证券执行总经理。券商系的中信建投基金王浩、索隽石两位基金经理分别来自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信达证券。东证资管抢滩公募业务,出任投资总监的张峰也来自原班人马。与此同时,公募基金经理离职速度仍在加剧,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11月3日,今年基金经理离职人数高达176名,刷新历史新高。据好买基金(微博)研究中心统计,确定“奔私”的包括王晓明、齐东超、陈芳菲等明星基金经理。 然而,对于大资管人员流动“静默期”如何设置这一新课题,业内人士对此理解仍有分歧。 “基金经理老鼠仓是指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为个人牟利,这一规定是以承认内幕信息存在作为前提,因此,基金经理离职也是携带了公司的内幕信息,并且具有时效性。基金经理跳槽设定"静默期"是必要的,按照这一逻辑推理,"静默期"扩大到大资管投研人员流动也有一定的道理。”华南某大型基金公司督察长如此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上述华南基金公司分管投研的总经理助理称,“静默期”设定是为了防止参与投资决策的人,在了解公司重仓品种之后,用商业秘密盈利影响老东家的利益,逻辑上可推理至大资管。 也有北京基金公司督察长称,大资管投资范围太广,不同投资标的性质不一,如果均是投资二级市场投资组合的标的,可以考虑设定“静默期”标准。也有基金公司人士提及,分业监管的现状下,大资管之间设置“静默期”统一标准难以实现。 在考虑到公募基金行业在执行“静默期”规则存在的部分“闯红灯”现象之后,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达了自己的顾虑:“如果现在公募基金经理之间都难以对"静默期"设置实施有效监管,再将其范围扩大至整个大资管更难收到实际效果。” 除了公募基金之外,大资管格局之下的阳光私募与保险资管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目前基金经理"公募转私募"确实没有"静默期"的规定,行业也存在不少公募基金经理 "奔私"之后,3个月内发行产品。从防范利益输送和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3个月后再发产品,适度规避也有一定的道理。”某私募基金人士称。 “一方面,"静默期"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原东家的利益受损,保险资管和公募基金并不在同一竞争体系下,因此设置"静默期"意义不大;另一方面,保险资管资产配置更为长期,公募基金更加追求相对收益,投资人员跳槽之后进行投资组合复制很难产生实际效果。”某保险资管投资经理分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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