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提升国债期货市场效率,促进国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国债期货产品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会员提交的国债可作为国债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每日结算时,结算会员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不高于当日结算会员的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 二、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保障业务试点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4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顾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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